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BWHC
0057
S-2021
优芝盖牌柠檬酸钙咀嚼片水蜜桃味
2021
优芝盖牌
柠檬酸
咀嚼
水蜜桃
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HCQ/BWHC 0057S-2021优芝盖牌柠檬酸钙咀嚼片(水蜜桃味)2021-06-16 发布2021-06-30 实施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302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8日Q/BWHC 0057S-2021前言本文件是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克林本文件于 2021 年 06 月 15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57S-20211优芝盖牌柠檬酸钙咀嚼片(水蜜桃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优芝盖牌柠檬酸钙咀嚼片(水蜜桃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 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原料:柠檬酸钙;辅料:水蜜桃香精,麦芽糊精,D-甘露糖醇,硬脂酸镁经混合、制粒、干燥、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优芝盖牌柠檬酸钙咀嚼片(水蜜桃味),具有补充矿物质钙的保健功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1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GB 1903.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钙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GB/T20884麦芽糊精GB 30616食品用香精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57S-20212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现行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2 号)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辅料3.1.1.1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规定。3.1.1.2 柠檬酸钙:应符合GB 1903.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钙的规定。3.1.1.3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的规定。3.1.1.4 水蜜桃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食品用香精的规定。3.1.1.5 D-甘露糖醇:应符合GB 1886.1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的规定。3.1.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麦芽糊精的规定。3.1.2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且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3.2 保健功能补充钙。3.3 感官要求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白色至类白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片剂,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物3.4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表 2 功效成分功效成分指标每片含 钙(以 Ca 计),mg75.00-125.003.5 理化指标表 3 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57S-20213项目指标水分,%9.0灰分,%70.0铅(以Pb计),mg/kg2.0总砷(以As计),mg/kg1.0总汞(以Hg计),mg/kg0.33.6 微生物指标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沙门氏菌0/25g3.7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3.8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按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3.9 试验方法3.9.1 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3.9.2 功效成分检验方法钙(以 Ga 计)按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进行检测。3.9.3 水分按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进行检测。3.9.4 灰分按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进行检测。3.9.5 铅按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进行检测。3.9.6 砷按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进行检测。3.9.7 汞按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进行检测。3.9.8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进行检测。3.9.9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进行检测。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57S-202143.9.10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进行检测。3.9.11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进行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进行检测。3.9.12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的方法进行检测。3.9.1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测。4 检验规则4.1 原料和辅料入库要求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 组批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3 抽样及规则符合GB/T 306424.4 出厂检验4.4.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商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每批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4.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净含量、Ca 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4.5 型式检验4.5.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4.5.2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4.5.3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5.4 卫生或质检监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5.5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4.5.6 产品定型投产时、原辅料来源及供应商发生改变时。4.5.7 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6 判定规则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4.6.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微生物项目除外),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57S-202154.6.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5 标签与标志5.1 标签标签应符合 GB16740、GB7718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对标签的规定。5.2 标志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其图示标志符合 GB/T191 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有关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7405 的规定。8 包装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形式。9 运输9.1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2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10 储存10.1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10.2 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10.3 离地不少于 20cm,四周离墙不少于 30cm。11 食品召回管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2 保质期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储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