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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RJ 0005 S-2021 椒麻鸡调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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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RJ 0005 S-2021 椒麻鸡调料 2021 椒麻鸡 调料
备案号:QB64/0344S-2021Q/BSRJ银 川 边 塞 人 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BSRJ 0005S2021椒麻鸡调料2021-08-04 发布2021-08-04 实施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BSRJ 0005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安全指标是按照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BSRJ 0005S20211椒麻鸡调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椒麻鸡调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鸡肉膏、食盐、味精、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煮鸡配料包;以食用植物油、青花椒、藤椒、辣椒、食盐、味精、香辛料、食用调味油、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调味油料包,经组合包装制成椒麻鸡调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3.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3.1.3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3.1.4味精应符合 GB2720 标准要求。3.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1.6鸡肉膏、青花椒、藤椒、辣椒、食用调味油、调味料等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Q/BSRJ 0005S20212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椒麻鸡调料各自料包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与滋味具有椒麻鸡调料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形态包装完整、无破损,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4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4铅(以 Pb 计)/(mg/kg)0.8苯并(a)芘a/(g/kg)10a仅适用于调味油料包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6.2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3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酸价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6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Q/BSRJ 0005S202137.1以同一批配料、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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