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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RJ
0004
S-2020
酸菜鱼佐料
2020
酸菜鱼
佐料
备案号:QB64/0494S-2020 Q/BSRJ 银 川 边 塞 人 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SRJ 0004S2020 酸菜鱼佐料 2020-12-08 发布 2020-12-08 实施 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BSRJ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安全指标是按照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BSRJ 0004S2020 1 酸菜鱼佐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菜鱼佐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酸菜、泡椒、泡姜为原料加工制成酸菜包;以食用植物油或牛油和鸡油、辣椒、豆瓣酱、豆豉、香辛调味料、白糖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酱料包;以玉米淀粉、味精、食盐、白糖、胡椒粉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腌鱼料包,经组合包装制成酸菜鱼佐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豆瓣酱、豆豉应符合 GB2718 标准要求。3.1.2 牛油、鸡油应符合 GB 10146 标准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Q/BSRJ 0004S2020 2 3.1.5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3.1.6 味精应符合 GB2720 标准要求。3.1.7 干辣椒、泡椒、泡姜、玉米淀粉、胡椒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料包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酸菜鱼佐料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形 态 包装完整、无破损,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3.3.1 酸菜包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3.3.2 酱料包和腌鱼料包应符合表2的规定。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5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9 a 和 b 仅适用于酱料包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6.2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酸价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5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Q/BSRJ 0004S2020 3 6.6 酸菜包按 GB 2714 要求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