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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YT 0015 S-2021 桑椹黑芝麻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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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YT 0015 S-2021 桑椹黑芝麻丸 2021 桑椹 黑芝麻
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CYTQ/BCYTQ/BCYT 0015S-20210015S-2021桑椹黑芝麻丸2021-09-01 发布2021-09-19 实施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5S-20211前言本产品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 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予以制定。本标准由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标。本标准于 2021 年 09 月 01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5S-20212桑椹黑芝麻丸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椹黑芝麻丸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芝麻、黑米、黑豆、黑果枸杞、桑椹、黑枣、低聚果糖、木糖醇经加工或不加工成熟粒/粉、配料、加工、混合、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粉类黑芝麻丸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颁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5S-20213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977糕点通则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12 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桑椹黑芝麻丸:以黑芝麻、黑米、黑豆、黑果枸杞、桑椹、黑枣、低聚果糖、木糖醇经加工或不加工成熟粒/粉、配料、加工、混合、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粉类桑椹黑芝麻丸产品。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规定的要求。4.1.2 黑米、黑豆应符合 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规定的要求。4.1.3 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芝麻规定的要求。4.1.4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低聚果糖规定的要求。4.1.5 黑果枸杞、黑枣、桑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感官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5S-20214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特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品尝滋味和口感。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组织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特征滋味口感味纯正,无异味,具有芝麻应有的麻香气味和口感特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要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干燥失重/(%)25.0GB 5009.3总糖/(%)45.0GB/T 20977 附录 A铅(以 Pb 计)mg/kg0.45GB 5009.12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010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霉菌/(CFU/g)1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极限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5S-20215应符合原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要求。6 检验规则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的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 标准执行。6.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标签。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b)原辅料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7.4.2 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5S-20216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GB 28050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原料中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原国家卫计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2 包装产品内包装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或 GB 4806.9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透;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储运图示图标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晒、防雨、防污染、防重压。8.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产品堆放时应有垫板,离墙壁应大于20cm。不得和有毒、有异味或潮湿污染物堆放在一起。8.5 产品召回管理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8.6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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