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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BAN 0001 S-2018 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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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BAN 0001 S-2018 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 2018 罐头食品 植物性 食品
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BAN0001S-2018代替 Q/BBAN0001S-2015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2018-08-07发布2018-08-07实施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参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098罐头食品。本标准代替Q/BBAN0001S-2015 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原料)。本标准与被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修改了产品分类;-表2感官要求增加了外观检验要求及检验方法;-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中“铅”限量由0.9mg/kg 替代原 1.0mg/kg。-修改了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加工单位: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浦佳本标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B/BBAN0001S-2015SHQBQ/BBAN0001S-2018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水煮、新鲜、酱腌和干制等中的一种或几种)、食用菌(水煮、酱腌和干制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脱盐、泡发、预煮和调酸等中的一种或几种工序】,计量配料,添加辅料(水、食用盐、白砂糖、酱油、植物油、味精、复合调味料、调味料酒、香辛料和鸡精调味料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维生素 C、碳酸氢钠、D-异抗坏血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和食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装袋、真空封口、杀菌、冷却、烘干等工艺制成的塑材软包装罐头食品。(以下简称产品)2 产品分类产品按主要原料分类:蔬菜产品、食用菌产品和以蔬菜、食用菌中的两种原料加工的混合产品。3 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竹笋应符合 QB/T 1406 的规定。3.1.2 清水莲藕应符合 QB/T 1605 的规定。3.1.3 酱腌菜(莲藕、胡萝卜、白萝卜、蕨菜、食用菌、细竹笋、细竹笋圆片、泡椒和榨菜等)应符合GB 2714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干制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6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7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6 的规定。3.1.8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9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1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2 调味料酒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3.1.13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4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6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7 叶绿素铜钠盐应符合 GB 26406 的规定。SHQBQ/BBAN0001S-20183.1.18 5-呈味核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1886.171 的规定。3.1.19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 的规定。3.1.20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1 植物性香辛料(辣椒、花椒、八角、山奈、草果和桂皮等)、新鲜蔬菜(土豆、白萝卜和胡萝卜等)、干制蔬菜(薇菜和麻竹笋等)、罐头原料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 和GB 2763 等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将样品用圆筛沥去汤水后,置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充足的室内,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气味和滋味进行检验,对质量的好坏进行评价。组织形态块、片、丝、颗粒等形态较为规整,混合均匀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外观无涨袋、漏气将样品置于手中观察是否出现一端或两端凸起,用力挤压观察是否有汤水被挤出3.3 理化指标指标 食盐、总酸度符合表 2 规定,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7098 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食盐(以NaCl计),%6.0GB/T 12457总酸度(pH)3.0-4.8GB5009.237-2016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铅应符合表 3 规定,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0.9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a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7 其它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SHQBQ/BBAN0001S-20183.8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 和GB 14881 的规定。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5.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5.2.1 包装容器应符合 GB/T 9683、GB/T 14251 及国家有关的规定。5.2.2 外包装用纸箱,纸箱应清洁、干燥、无破损。5.3 运输5.3.1 运输工具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2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5.4 贮存产品贮存必须离地隔墙,食品专用箱应加盖,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6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软包装罐头产品保质期为 10-12 个月,详见产品包装。SHQBQ/BBAN0001S-2018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罐头食品(植物性食品)(Q/BBAN0001S-2018)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匠造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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