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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JS 0009 S-2021 特殊膳食鹿副产品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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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JS 0009 S-2021 特殊膳食鹿副产品膏 2021 特殊 膳食 副产品
新模板标记勿删Q/CCJSQ/CCJS0009S-2021特殊膳食鹿副产品膏2021-02-04 发布2021-02-15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Q/CCJS0009S-2021220594S-20212021 02242024 0223Q/CCJS0009S-20211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本标准由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海Q/CCJS0009S-20212特殊膳食鹿副产品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梅花鹿(人工驯养)可食用部位(鹿茸血、鹿血、鹿脑、鹿鞭、鹿心、鹿胎)为主要原料,通过添加牛鞭、百合、枸杞、桑葚、白芷、薄荷、益智仁、木糖醇中的一种或几种,其中百合、薄荷、益智仁、枸杞、桑葚、白芷经挑选、清洗、提取,鹿茸血、鹿血、鹿脑、鹿鞭、鹿心、鹿胎、牛鞭经清洗、提取、浓缩后加入木糖醇、低聚果糖混合均匀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鹿副产品膏。本产品属于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CCJS0009S-20213GB/T 12143原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桑葚(桑果)NY 317鹿副产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国药典一部(2020版)百合、白芷、益智仁、薄荷3分类产品按原料可分为:分类 1 特殊膳食鹿胎膏、分类 2 特殊膳食鹿脑膏、分类 3 特殊膳食双鞭膏3.1 分类 1特殊膳食鹿胎膏:以鹿胎为原料,添加鹿心、白芷、百合、鹿茸血、木糖醇、低聚果糖,其中百合、白芷经清洗、提取,鹿茸血、鹿胎、鹿心经清洗、提取、浓缩后加入木糖醇、低聚果糖混合均匀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鹿胎膏。3.2 分类 2特殊膳食益脑膏:以白芷、鹿脑、鹿茸血、鹿心、薄荷、益智仁、木糖醇、低聚果糖为原料,其中白芷、薄荷、益智仁、经清洗、提取,鹿茸血、鹿血、鹿心经清洗、提取、浓缩后加入木糖醇、低聚果糖混合均匀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益脑膏。3.3 分类 3特殊膳食双鞭膏:以蜂鹿鞭、牛鞭、鹿茸血、枸杞、桑葚、白芷、或木糖醇、低聚果糖为原料,添加,其中鹿鞭、牛鞭、鹿茸血、枸杞、桑葚、白芷经清洗、提取、浓缩后与蜂蜜、木糖醇、低聚果糖混合均匀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双鞭膏。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梅花鹿(人工驯养)可食用部位(鹿茸血、鹿血、鹿脑、鹿鞭、鹿心、鹿胎)应符合 NY 317的规定。4.1.3牛鞭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4阿胶、百合、砂仁、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版 第一部的规定。4.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6桑葚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4.1.6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7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Q/CCJS0009S-202144.1.8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褐色,均匀一致取 10g 试样于瓷盘中,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另取 10g,温蒸馏水冲溶,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形态粘稠状膏体滋、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气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30.0GB 5009.3蛋白质,%1.0GB 5009.5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硝酸盐(以 NaNO3计),mg/kg100GB 5009.33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计数,cfu/g200GB 4789.15嗜渗酵母计数,cfu/g200GB 14963附录A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志贺氏菌500GB 4789.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CCJS0009S-202154.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最大使用量g/kg残留量检验方法木糖醇甜味剂适量添加-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产品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8 个供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 4 个留样备用。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Q/CCJS0009S-20216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特殊膳食鹿胎膏配料:鹿胎、鹿心、白芷、百合、鹿茸血、木糖醇、低聚果糖净含量:12ml、20ml、50ml、100ml 或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生产日期:见袋封口或瓶体保质期:18 个月委托商: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CCJS0009S-2021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处生产日期:见喷码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1、食用方法:早晚各一袋2、适用人群:成年女性、内分泌紊乱、面色暗黄或有色斑者食品名称:特殊膳食益脑膏配料:白芷、鹿脑、鹿茸血、鹿心、薄荷、益智仁、木糖醇、低聚果糖净含量:12ml、20ml、50ml、100ml)或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生产日期:见袋封口或瓶体保质期:18 个月委托商: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CCJS0009S-2021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处生产日期:见喷码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1、食用方法:早晚各一袋2、适用人群:脑力劳动者或需要脑功能恢复者食品名称:特殊膳食双鞭膏配料:鹿鞭、牛鞭、鹿茸血、枸杞、桑葚、白芷、木糖醇、低聚果糖净含量:12ml、20ml、50ml、100ml 或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生产日期:见袋封口或瓶体保质期:18 个月委托商:长春焦氏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CCJS0009S-2021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处生产日期:见喷码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1、食用方法:晨起 2 袋2、适用人群:成年男性、亚健康人群、易疲劳者Q/CCJS0009S-202178.2 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表 7、表 8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数值依据实际数值标注。表 6营养成分表(特殊膳食鹿胎膏)项目每 100 毫升NRV%能量1163千焦(kJ)14%蛋白质2.0克(g)3%脂肪0.5克(g)1%碳水化合物65.3克(g)22%钠266毫克(mg)13%表 7营养成分表(特殊膳食益脑膏)项目每 100 毫升NRV%能量1163千焦(kJ)14%蛋白质2.0克(g)3%脂肪0.5克(g)1%碳水化合物65.3克(g)22%钠266毫克(mg)13%表 8营养成分表(特殊膳食双鞭膏)项目每 100 毫升NRV%能量1163千焦(kJ)14%蛋白质2.0克(g)3%脂肪0.5克(g)1%碳水化合物65.3克(g)22%钠266毫克(mg)13%9包装内包装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包装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现象。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保质期包装的成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的条件下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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