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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M
0015
S-2021
花果调味料
2021
调味料
Q/BFM安 徽 方 敏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BFM 0015S2021花果调味料2021-01-12 发布2021-01-27 实施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492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2月01日Q/BFM 0015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DBS 41/0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才、王坤。本标准于 2021 年 01 月 12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FM 0015S20211花果调味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果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618甘草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T 22300丁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735龙眼GB/T 32727肉豆蔻GB/T 32736干薄荷DB34/T 2421地理标志产品 李兴桔梗NY/T 599红小豆NY/T 691番木瓜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FM 0015S20212NY/T 694罗汉果NY/T 963苦瓜NY/T 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 1504莲子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花果调味料以 GB/T 12729.1 中规定的 68 种可用于食品加香调味,能赋予食物以香、辛、辣等风味的天然植物型产品及其混合物,或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拼配或不拼配、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艺生产的非即食类固态单一或复合调味料。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干姜:应符合 NY/T 1073 的规定。4.1.3桔梗:应符合 DB34/T 2421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苦瓜:应符合 NY/T 963 的规定。4.1.5罗汉果:应符合 NY/T 694 的规定。4.1.6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4.1.7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8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4.1.9干薄荷:应符合 GB/T 32736 的规定。4.1.10 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4.1.11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4.1.12 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4.1.13 木瓜:应符合 NY/T 691 的规定。4.1.14 龙眼(桂圆):应符合 GB/T 31735 的规定。4.1.15 肉豆蔻:应符合 GB/T 32727 的规定。4.1.16 红小豆:应符合 NY/T 599 的规定。4.1.18 昆布、郁李仁、青果、鱼腥草、黄芥子、枳椇子、香橼、栀子、砂仁、胖大海、益智仁、莱菔子、淡竹叶、黄精、薏苡仁、代代花、金银花、菊花、蒲公英、荷叶、橘皮、乌梅、茴香、小 茴香、火麻仁、玉竹、白芷、决明子、百合、肉桂、余甘子、芡实、麦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和有关规定。4.1.19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FM 0015S20213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GB 5009.3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Pb)/(mg/kg)1.0GB 5009.12总砷(As)/(mg/kg)0.5GB 5009.11黄曲霉毒素B1(g/kg)5GB 5009.224.5 微生物限量非即食固态单一或复合调味料对微生物限量不作要求: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mL)10000 CFU/g(mL)GB 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6 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本产品不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FM 0015S20214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 取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5.2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 标签标志8.1.1 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FM 0015S202158.4 贮存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8.6 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