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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YT 0011 S-2021 谷物加工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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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YT 0011 S-2021 谷物加工品 2021 谷物 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谷物加工品Q/BCYT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CYT 0011S-20212021-04-20 发布2021-05-03 实施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1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等,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标准由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杰。本标准于2021年04月20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1S-20211谷物加工品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谷物加工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小麦GB 1353玉米GB/T 1354大米GB/T 1532花生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58 荞麦GB/T 10459 蚕豆GB/T 10460 豌豆GB/T 11761 芝麻GB/T 11766 小米GB/T 13356 黍米GB/T 13358 稷米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1 亚麻籽GB/T 18672 枸杞GB/T 18810 糙米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2496 玉米糁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1S-2021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91 花椒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NY/T 832黑米NY/T 891绿色食品大麦及大麦粉NY/T 1504莲子LY/T 1922核桃仁LS/T 3103菜豆(芸豆)、或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LS/T 3215高粱米JJF1070定量包装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谷物加工品以谷物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配以或不配以其它辅料,经原料前处理(清理、脱壳等)、配料或不配料、分装称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谷物。3.2涉及的主要原料:红豆、黄豆、黑豆、大豆、绿豆、豌豆、青豆、花豆、芸豆、赤小豆、鹰嘴豆、三角豆、肾豆、糙米、高粱米、莜麦米(燕麦米)、红米、黑米、紫米、薏米仁、小米、黍米、稷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荞麦米、蒸谷米、八宝米、小麦、大麦、荞麦仁、藜麦、燕麦胚芽米、大米、糯米、小黄米、玉米片、红薯、扁豆、黑小麦、白扁豆、刀豆、荷兰豆等。3.3涉及的辅料:黑芝麻、白芝麻、红枣、花生、亚麻籽(胡麻籽)、蚕豆、小麦胚芽、火麻仁、茯苓、山药、枸杞、莲子、百合、桂圆、葵花籽、核桃仁、杏仁、芡实、花椒、肉桂、沙棘、干姜、黄芥子、酸枣仁、南瓜干、胡萝卜干、紫薯干、西米、江米、白莲子、葡萄干、黑木耳、燕麦片、虾仁、香菇粒、青菜干、黑麦仁、瓜子仁、山楂干、红薯干、蛤蜊肉、虾皮、香菇、桂圆干、胡萝卜、干贝、包菜干、红芸豆、红莲瓣,红糖、黑糖、黑枣、薏苡仁、银耳、陈皮、蔓越莓、银耳、蜜枣、雪梨干、蜜西米、重瓣红玫瑰、苹果干、香芋、桂花、白麦仁等。3.4非即食:需经过烹调加热或其它方式杀菌,方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用方法。4 技术技术要求要求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三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四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及其具有实质等同性的物料;五是地方特色或传统食品;六是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的进口食品原料;七是食用农产品。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等的规定。4.2原辅材料要求4.2.1 红豆、黄豆、黑豆、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豌豆应符合GB/T 10460 的规定;芸豆应符合 LS/T 3103 的规定;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规定;高粱米应符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1S-20213LS/T 3215 的规定;黑米应符合 NY/T832 的规定;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的规定;黍米应符合 GB/T13356 的规定;稷米应符合 GB/T 13358 的规定;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大麦应符合 NY/T 891 的规定;大米、糯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玉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玉米糁应符合 GB/T 22496的规定;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核桃仁应符合 LY/T 1922 的规定;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黑芝麻、白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红枣应符合 GB/T5835 的规定;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亚麻籽(胡麻籽)应符合 GB/T 15681、GB 19300 的规定;蚕豆应符合 GB/T 10459 的规定。其它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等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2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3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形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铬(以Cr计)、mg/kg0.9GB 5009.123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及国家卫生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要求应符合GB 2762、GB 2761、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CYT 0011S-20214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裣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在同一批次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 20 个销售包装(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或按照 GB/T 30642 标准执行。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或按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日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原料中使用具有食用量和/或不适宜人群的配料应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或食用量。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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