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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Q
0001
S-2021
冲调山药粉及其制品
2021
山药
及其
制品
Q/BZQ 保定泽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ZQ 0001S-2021 冲调山药粉及其制品 04.02.02 2021-02-22 发布 2021-03-16 实施 保定泽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泽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备 案 号:13025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06日 有效日期:2026年04月05日 Q/BZQ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T 23781黑芝麻糊。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保定泽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泽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永宾。本标准于2021年2月22日由保定泽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韩艳军韩艳军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2月22日首次发布。Q/BZQ 0001S-2021 1 冲调山药粉及其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冲调山药粉及其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冲调山药粉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玉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BZQ 0001S-2021 2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5 红糖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2 黑米 NY/T 1504 莲子 LY/T 1922 核桃仁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分为冲调山药粉、冲调复合山药粉。3.1 冲调山药粉 以新鲜山药为原料,经清洗、去皮、切片、清洗、沥水、烘干、炒制、冷却、粉碎、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山药粉。3.2 冲调复合山药粉 以冲调山药粉(50%)为主要原料,加入谷物(玉米、小米、燕麦、苦荞米、黑米、红米、紫米、薏仁米的一种或几种)和(或)豆类(红小豆、青豆、黑豆、绿豆中的一种或几种),加入或不加入红枣、茯苓、百合、芡实、莲子、枸杞、人参(人工种植)、魔芋干、黑芝麻、板栗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腰果、核桃仁、花生仁的一种或几种,经选料、炒制(或烘烤)、冷却、粉碎后,添加或不添加植脂末、可可粉、白砂糖、红糖、冰糖、低聚果糖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复合山药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山药应成熟良好,无病虫害,无霉变、无严重机械伤,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玉米应符合 GB 1353、GB 2715 的规定。4.1.3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GB 2715 的规定。Q/BZQ 0001S-2021 3 4.1.4 燕麦、红米、紫米、苦荞米、薏仁米、魔芋干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5 黑米应符合 NY/T 832、GB 2715 的规定。4.1.6 黑豆、青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7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4.1.8 红小豆应符合 NY/T 599 的规定。4.1.9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10 茯苓、百合、芡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4.1.11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4.1.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计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4.1.14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4.1.15 核桃仁应符合 LY/T 1922、GB 19300 的规定。4.1.16 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4.1.17 板栗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腰果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18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19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4.1.20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21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4.1.22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4.1.2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2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0g 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有无杂质,按食用方法在透明玻璃杯内冲调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Q/BZQ 0001S-2021 4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冲调山药粉 冲调复合山药粉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8.0 10.0 GB 5009.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0.8 0.4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注:1、a、b用于添加坚果和籽类的产品;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 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Q/BZQ 0001S-2021 5 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量不少于 1kg)。4 个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检验,4 个留样备查。微生物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6.2.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5 规定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发生变动时;c)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含有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还应标:人参(人工种植)的配比、人参(人工种植)的食用量不超过 3g/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警示语。不得宣传或暗示任何治疗、预防疾病的作用。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包装封口严密。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室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堆放应离地离墙,分类存放。Q/BZQ 0001S-2021 6 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挤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