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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FX 0004 S-2017 小麦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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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FX 0004 S-2017 小麦粉制品 2017 小麦粉 制品
上海麦优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麦优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AFX0004S-2017代替 Q/BAFX0004S-2014小麦粉制品2017-05-03发布2017-05-03实施上海麦优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本标准要求参考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AFX0004S-2014糕点预拌粉。本标准与Q/BAFX0004S-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所有引用文件;-删除3.1原料要求中3.1.13.1.3所列原料要求和3.7净含量;-删除原3.2、3.3、3.4中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只罗列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删除5试验方法和6检验规则;-表2污染物限量中“铅”限量由0.10mg/kg代替原0.2mg/kg;本标准由上海麦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莉、倪学瑛。本标准适用于上海麦优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585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AFX0004S-2014。ISHQBQ/BAFX0004S-2017小麦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食用淀粉、木薯淀粉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混合、搅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制作其他食品的裹粉,为非即食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色泽均匀,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滋味协调,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形态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3.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对谷物及其制品中小麦粉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2的要求。表2 污染物限量项目单位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计)mg/kg0.1GB 5009.123.4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对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3.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1SHQBQ/BAFX0004S-2017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5.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产品内包装符合 GB 9683 及其他有关相关规定;外包装符合GB/T 6543 及其他相关规定。5.3 运输5.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5.3.2 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摔、踢等不良方式。5.4 贮存5.4.1 成品必须有专库存放,严禁露天堆放,库内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5.4.2 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且离墙 10 cm 以上,每个堆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2SHQBQ/BAFX0004S-2017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小麦粉制品(Q/BAFX0004S-2017)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麦优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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