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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WC
0001
S-2021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安徽珍味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ZWC Q/AZWC 0001S2021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01-10 发布 2021-02-10 实施 安徽珍味厨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43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8日Q/AZWC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ZWC 0001S2020固态复合调味料(3420202357S)本标准与 Q/AZWC 0001S2020(3420202357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前言、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由安徽珍味厨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珍味厨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勇、邹和标。本标准于 2020 年 05 月 20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01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代替 Q/AZWC 0001S2020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ZWC 0001S2021 1 固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ZWC 0001S2021 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QB/T 4791 植脂末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NY/T 2778 骨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计生函2013113 号 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态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盐、天然香辛料、味精、白砂糖、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玉米淀粉、小麦粉、鸡精、酿造酱油、豆豉粉、骨素、植脂末、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琥珀酸二钠、二氧化硅、姜黄、乙酰磺氨酸钾、焦糖色、辣椒红、辣椒油树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红曲米、三氯蔗糖、食用香精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酵母抽提物、鸡肉抽提物(物理提取)、猪肉抽提物(物理提取)、牛肉抽提物(物理提取)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混合加工制成的具有浓郁香味和鲜美滋味的固态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ZWC 0001S2021 3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4.1.3 天然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包括 GB/T 23530 中的所有品种;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和 GB/T 8967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和 GB 317 的规定。4.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0 的规定。4.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4 的规定。4.1.8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和 GB/T 8885 的规定。4.1.9 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 的规定。4.1.10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11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17 和 GB 18186 的规定。4.1.12 豆豉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3 骨素:应符合 NY/T 2778 的规定。4.1.14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15 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886.208的规定;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规定;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规定;乙酰磺氨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规定;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的规定;红曲米应符合 GB 1886.19 的规定;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6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17 鸡肉抽提物(物理提取)、猪肉抽提物(物理提取)、牛肉抽提物(物理提取):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8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水分/(g/100g)12.0 GB 5009.3 中“第三法”食盐(NaCl)/(g/100g)55 GB 5009.44 总氮/(g/100g)1.0 SB/T 10371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ZWC 0001S2021 4 谷氨酸钠/(g/100g)8.0 SB/T 10371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12 总砷(As)/(mg/kg)0.5 GB 5009.11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7 注 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副溶血性弧菌指标仅适用于水产固态复合调味料。4.6 净含量指标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ZWC 0001S2021 5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感官要求、水分、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