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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J
0001
S-2021
浓香型缘酒
2021
浓香
型缘酒
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YJ Q/AYJ 0001S2021 代替Q/AYJ 0001S2018 浓香型缘酒 2021-06-09 发布 2021-06-26 实施 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95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5日 Q/AYJ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代替 Q/AYJ 0001S2018浓香型缘酒。本标准与 Q/AYJ 0001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要求及理化指标。本公司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比较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和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等标准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颖、张登进。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本标准于2018年5月25日首次发布,2021年6月9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AYJ 0001S2021 1 浓香型缘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香型缘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运。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高粱、大麦、小麦、豌豆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装瓶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浓香型缘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460 豌豆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1760 裸大麦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第7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AYJ 0001S2021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109 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浓香型缘酒 以优质高粱、大麦、小麦、豌豆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浓香型缘酒。3.2 酒龄 从原酒入库到出库贮存老熟的时间,以年为单位。3.3 发酵周期 酒醅从入窖发酵到出窖蒸酒前所需要的时间。3.4 调味酒 采用特殊工艺生产的用于谐调平衡基础酒香味的酒。3.5 勾兑 用典型体的基酒和调味酒,按照缘酒质量要求组成成品酒的工序。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3 高粱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4.1.4 豌豆应符合GB/T 10460的规定。4.1.5 大麦应符合GB/T 11760的规定。4.1.6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大麦应浅黄色,颗粒饱满、均匀,气味正常,无霉变、无虫蛀,符合GB 2715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 GB/T 10781.1 高度酒(优级)感官要求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按 GB/T 10345 执行。香 气 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口 味 酒体醇和谐调,绵甜爽净,余味悠长。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注: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AYJ 0001S2021 3 4.3 理化要求 浓香型缘酒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40.0 按GB 5009.225执行 总酸(以乙酸计)/(g/L)0.40 按GB 12456执行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2.00 按GB/T 10345执行 己酸乙酯/(g/L)1.202.80 按GB/T 10345执行 固形物/(g/L)0.60 按GB/T 10345执行 甲醇a/(g/L)0.6 按GB 5009.266执行 氰化物a(以HCN计)/(mg/L)8.0 按GB 5009.36执行 铅(以Pb计)/(mg/kg)0.45 按GB 5009.12执行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 2760 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1、GB 2762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注: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 vol。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 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4瓶,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作备样。7.3 出厂检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AYJ 0001S2021 4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性、酒精度、净含量、总酸、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7.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全部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得少于一次;b)工艺或原料有较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可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3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裁决。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2757、GB 7718、GB/T 10346、GB 28050的规定。8.1.2 大包装应标明产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及厂名、厂址等。8.1.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有蓬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并应防尘、防蝇、防鼠,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潮湿的物品混贮。8.4.2 产品堆放在垫板或货架上,且离地、墙 20cm 以上,中间预留通道。产品堆放应整齐,其高度以不压坏外包装为限。_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