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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MF
0001
S-2019
湿粉条淀粉制品
2019
粉条
淀粉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AZMFQ/AZMF 0001S-2019湿粉条(淀粉制品)2019-01-23 发布2019-02-23 实施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发布发布备案号:4414001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0日Q/AZMF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涛,李玉芬、曾浩、杨志远。本标准于2019年01月23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2月23日开始实施Q/AZMF 0001S-20191湿粉条(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粉条(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大米、水、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磨浆、调配、熟化、切条、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未经干燥的扁、圆或其他形状的湿粉条(淀粉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需经加热后才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0335.4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纸板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2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3.1.3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Q/AZMF 0001S-20192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表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形状表面光滑,略有透明感,手感柔软有弹性,厚薄均匀,无明显断裂或断条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酸度(以湿基计),ml/10g2.0铅(以 Pb 计),mg/kg0.43.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或其它洁净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AZMF 0001S-20193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和酸度。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外)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涂布纸、纸板和涂布白纸板应符合 GB/T10335.4 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3.5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相对湿度不超过 75%、温度不超过 25,具有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中。7.4.2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 2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保质期产品符合上述条件时,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为1天,10以下保存保质期为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