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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YM 0003 S-2022 海参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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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YM 0003 S-2022 海参肽粉 2022 海参
滨 海 宇 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HYM 0003S-2022 海参肽粉 2022-03-07 发布 2022-05-06 实施 滨海宇美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BHYM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5 1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5-0 5 Q/BHYM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制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5 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规定的铅(以 Pb计)1.0 mg/kg。本标准由滨海宇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新民、刘路桃。本标准于2022年03月首次发布。J S Q B Q/BHYM 0003S-2022 1 海参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格、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干海参或湿海参)为原料,经过清洗、浸泡脱盐(仅限于干海参),去沙嘴、蒸煮、蛋白酶水解(加氢氧化钠或柠檬酸调节 PH),灭酶、过滤、浓缩、灭菌、干燥、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用水冲调直接饮用或食品工业用海参肽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J S Q B Q/BHYM 0003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硅藻土 GB/T 22729-2008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干海参应符合 GB 31602的规定。鲜海参新鲜,无腐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 将内容物倒在白色试纸上,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样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取适量样品放入口中品尝其滋味(品尝每个样品之前,应用清水漱口)。组织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粗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80.0 GB 5009.5 肽含量(以干基计)/(%)85 GB/T 22729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u 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85 GB/T 22729-2008 附录 A 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 GB/T 9695.23 水分/(g/100g)5.0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g)7.0 GB 5009.4 J S Q B Q/BHYM 0003S-2022 3 3.4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a 0.5 GB 5009.12 a 铅指标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度 中固体饮料中铅限度值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并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蛋白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硅藻土应符合 GB 14936 的规定;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活性炭应符合 GB 29215 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x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5 2 10 102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g-GB 4789.10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注:微生物指标依据参考 GB/T 22729-2008 海洋鱼低聚肽粉 和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J S Q B Q/BHYM 0003S-2022 4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包装单位样品,所取试样不应少于 1000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微生物指标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按 GB 4789.1 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厂品控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检验合格并由质检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岀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产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产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测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复检,复检合格则判定合格。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者,则判该产品为不符合产品。7 标识、包装、运输、贮运 7.1 标识 7.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的规定。不得宣传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作用。7.1.2 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J S Q B Q/BHYM 0003S-2022 5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7.3 贮存 产品须存放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环境,防止日晒雨淋及异物污染。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或易于发潮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放在一起。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放,防止污染,谨防曝晒、雨淋。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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