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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WFT 0012 S-2019 芦荟决明子片(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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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WFT 0012 S-2019 芦荟决明子片压片糖果 2019 芦荟 决明子 压片 糖果
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WFT Q/AWFT 0012S2019 芦荟决明子片(压片糖果)2019-03-19 发布 2019-04-20 实施 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136S备案日期:2019-04-11(有效期3年)Q/AWFT 001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贺奎。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19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WFT 0012S-2019 1 芦荟决明子片(压片糖果)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芦荟决明子片(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822 糖果和巧克力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 2008 年第 12 号公告 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 号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WFT 0012S-2019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芦荟决明子片(压片糖果)以库拉索芦荟凝胶、决明子、荷叶、胶原蛋白、食用葡萄糖、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为原料,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经物理提取、调配、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其中每 100 g 产品中含库拉索芦荟凝胶 30 g 5 g、决明子 25 g 4 g。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库拉索芦荟凝胶: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8 年第 12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1.3 决明子、荷叶: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 胶原蛋白:应符合 SB/T 10634、QB 2732 及国家有关规定。4.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6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8 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9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形态 片状,表面光滑,片型完整,无缺角,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组织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入口易化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味微甜,香气适中,滋味纯正,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 2760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 GB 5009.12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WFT 0012S-2019 3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T 23822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生产线或成品仓库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见表 4。表4 抽样数量 每批生产包装件数(指基本包装箱)抽样数量(件)200(含200)以下 3 201800 4 8011800 5 18013200 6 3200以上 7 7.2.2 在抽样件数中任意取 3 件,每件取不低于 100 g,混匀,从其中取 1/3 用于感官检验,1/3 用于净含量检验,其余用于其他项目的检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WFT 0012S-2019 4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 8.1 标识 8.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原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应根据相关公告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8.1.2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列在同一视野。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必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本品内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销售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8.6 保质期 在本标准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7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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