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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S
0037
S-2021
霍山石斛含片
2021
霍山
石斛
含片
1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YS Q/AYS 0037S2021 霍山石斛含片 2021-02-10 发布 2021-03-10 实施 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85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3日Q/AYS 003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运喜、王治忠、马兴武。本标准主要批准人:秦玉华。本标准于 2021 年 02 月 10 日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S 0037S-2021 1 霍山石斛含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霍山石斛含片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薄荷脑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18672 枸杞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S34/00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GH/T 1159 山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S 0037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霍山石斛含片 以乳糖、异麦芽酮糖醇、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柠檬酸钠、硬脂酸镁、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橘皮(陈皮)、麦芽、山楂、薄荷脑等为原辅料,经粉碎、调配、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制成的霍山石斛含片。石斛浸膏粉不低于 6.0%。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4.1.3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 QB/T 4486 的规定。4.1.4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34/002 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1.5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6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7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4.1.8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9 橘皮(陈皮)、麦芽: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0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4.1.11 薄荷脑:应符合 GB 1886.199 的规定。4.1.12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外观、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无异味。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SB/T 10347附录A/GB5009.3 铅(Pb)/(mg/kg)0.45 GB 5009.12 总砷(As)/(mg/kg)0.5 GB 5009.11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S 0037S-2021 3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4789.10 第二法 沙门氏菌/(CFU/25g)5 0 0/25g GB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30袋,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验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净含量,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 4.2-4.5 规定的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首批次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4 判定规则 7.4.1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S 0037S-2021 4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销售、召回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产品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8.2.2 包装应捆扎牢固,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输。8.3.2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8.4 贮存 贮藏产品的仓库应显著标示:本品应密封、置阴凉避光干燥处保存,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8.5 保质期 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