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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J 0001 S-2022 调理牛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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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J 0001 S-2022 调理牛肉制品 2022 调理 牛肉 制品
Q/AMJ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MJ 0001S2022 调理牛肉制品 2022-03-12 发布 2022-04-12 实施 广东澳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6019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AMJ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澳美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佛山市彰德冷链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鸿鹏。本标准于2022年3月12日发布;本标准于2022年4月12日起实施。Q/AMJ 0001S2022 1 调理牛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理牛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肉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香辛料或食盐或都添加,经腌制制成的调理牛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Q/AMJ 0001S2022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牛肉应符合 GB 2707 及 GB 31650 的要求。3.1.2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肌肉颜色鲜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按食用方法烹调后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牛肉正常的气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牛肉汤固有的香味于鲜味 状态 肌肉结构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不得带伤斑、血点、血污、碎骨、病变组织、淋巴结、脓包、浮毛或其他非配料添加的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指 标 要 求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77.0 GB 5009.3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0 GB 5009.228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总汞(以Hg计),mg/kg 0.05 GB 5009.17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注: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兽药残留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4 食品添加剂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Q/AMJ 0001S2022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和水分。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四章规定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5.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5 抽样方法 按GB/T 9695.19的规定进行。5.6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 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6.2 包装 6.2.1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9683 有关规定。Q/AMJ 0001S2022 4 6.2.2 包装材料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6.4.1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4.2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6.4.3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 20cm 以上,离地面 10cm 以上。6.4.4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6.4.5 在包装完好无缺的情况下,冷冻贮存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冷藏贮存保质期不超过 90 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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