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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QK
0402
S-2021
康信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
2021
康信牌
多种
维生素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QK Q/AQK 0402S2021 康信牌多种 B 族维生素片 2021-09-11 发布 2021-09-18 实施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02S2021 I 前 言 康信牌多种 B 族维生素片是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号为食健备G202134101490,备案人是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备案人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食健备 G202134101490)进行编写。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桂芹。本标准于 2021 年 09 月 11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02S2021 1 康信牌多种 B 族维生素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康信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90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D-生物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2 的测定 GB/T 5009.197 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 GB 5009.2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素的测定 GB 541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 B12 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1(盐酸硫胺)GB 147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7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02S2021 2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原卫生部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食健备 G20213410149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康信牌多种 B 族维生素片 以盐酸硫胺素、核黄素、盐酸吡哆醇、氰钴胺、D-生物素为原料,以山梨糖醇、麦芽糊精、硬脂酸镁、碳酸钙、抗坏血酸、甜橙粉为辅料,经过筛、混合、制粒、干燥、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康信牌多种 B 族维生素片。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的规定。4.1.3 盐酸硫胺素:应符合 GB 14751 的规定。4.1.4 核黄素: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4.1.5 盐酸吡哆醇: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4.1.6 氰钴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维生素 B12 的规定。4.1.7 D-生物素:应符合 GB 1903.25 的规定。4.1.8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10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11 甜橙粉:应符合 NY/T 1884 中原料型果蔬粉的规定。4.1.12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规定。4.1.13 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4.1.14 所用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预混料、包埋微囊化 预混(维生素 B12粉)、包埋(D-生物素)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02S2021 3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色泽 淡黄色,色泽均匀 随机取适量试样置于 100ml 烧杯或白色瓷盆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用嗅觉嗅其气味,用味觉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片剂,完整光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4 功效成分指标 功效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功效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每片含 维生素 B1(以硫胺素计),mg 0.56-0.75 GB/T 5009.197 每片含 维生素 B2(以核黄素计),mg 0.56-0.75 GB 5009.85 每片含 维生素 B6(以吡哆醇计),mg 0.56-0.75 GB/T 5009.197 每片含 维生素 B12(以钴胺素计),ug 0.56-0.75 GB 5413.14 每片含 生物素(以生物素计),ug 9.6-12.5 GB 5009.259 4.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铅(以Pb计),mg/kg 1.9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1.0 GB 5009.11 总汞(以Hg计),mg/kg 0.3 GB 5009.17 灰分,%5.0 GB 5009.4 崩解时限,min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水分,%9.0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使用、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分别符合GB 2760、GB 2761、GB 2762及其他相关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 MPN 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02S2021 4 4.7 重量差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4.7.1 重量差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4.7.2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有关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和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7405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压片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批生产记录应当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1kg(不少于 30 盒)产品,分成三份,一份做微生物检验,一份做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功效成分指标(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生物素)、水分、灰分、崩解时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重量差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3、4.4、4.5、4.6、4.7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02S2021 5 7.5.1 产品按本标准检验后,若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品。若有感官要求、功效成分指标、理化指标、重量差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在同批中加倍复验不合格项目,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得复验,若有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2 重量差异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进行判定。7.5.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进行判定。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识 8.1.1 标志、标签和说明书按 GB 7718、GB 16740、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国产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