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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XMS
0007
S-2020
枣夹核桃仁
2020
核桃仁
备案号:QB64/0082S-2020 Q/AXMS 宁 夏 安 新 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AXMS 0007S2020 枣夹核桃仁 2020-03-26 发布 2020-03-26 实施 宁夏安新美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AXMS 0007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安新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安新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芳、马令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AXMS 0007S2020 1 枣夹核桃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大红枣、核桃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芝麻、枸杞、葡萄干、腰果、开心果、松子、夏威夷果、无花果等为辅料,经拣选、去除枣核,包夹核桃仁(或拼配芝麻、枸杞、葡萄干、腰果、开心果、松子、夏威夷果、无花果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枣夹核桃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11761 芝麻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标准要求。3.1.2 核桃仁应符合 GB 19300 标准要求。3.1.3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标准要求。3.1.4 葡萄干应符合 GB 16325 标准要求。3.1.5 腰果、开心果、松子、夏威夷果、无花果等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Q/AXMS 0007S2020 2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组织形态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核桃仁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色 泽 具有红枣与核桃仁等配料各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35.0 核桃仁含量(g/100g)18.0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5 黄曲霉毒素 B1a/(g/kg)5 铅(以 Pb 计)/(mg/kg)0.5 a 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 B1仅限于核桃仁部分。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核桃仁含量:取样品 10 粒,称取其总重量,然后将红枣与核桃仁分开,称量核桃仁总重量,最后用核桃仁的总重量除以样品总重量,即为核桃仁含量。Q/AXMS 0007S2020 3 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酸价、过氧化值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T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微生物指标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核桃仁含量、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8.3.3 搬运时应轻搬、轻放,避免剧烈震动。8.4 贮存 Q/AXMS 0007S2020 4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