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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QH 0002 S-2021 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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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QH 0002 S-2021 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 2021 本草 交泰丸 方便 食品
安徽千惠药业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 Q/AQH Q/AQH 0002S2021 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2021-06-01 发布 2021-07-01 实施 安徽千惠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849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7日Q/AQH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1276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等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千惠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千惠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方敬。本标准于2021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H 0002S-2021 1 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本标准规定了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4 花生油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80 棕榈油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H 0002S-2021 2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 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3.1 以蜂蜜、肉桂、酸枣仁、桑椹、茯苓、百合、莲子、菊花、玉竹、郁李仁、栀子、山药、乌梅、佛手、沙棘、淡竹叶、大枣、甘草、人参(人工种植 5 年以下)为原料,以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食用调和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淀粉糖(葡萄糖浆、果葡糖浆或麦芽糖浆)等为辅料,经原辅料预处理、蒸煮、晒制、打粉、搓丸、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本草交泰丸(方便食品)。其中肉桂在配料占比为 5%、酸枣仁在配料占比为 4%。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3 肉桂、酸枣仁、桑椹、茯苓、百合、莲子、菊花、玉竹、郁李仁、栀子、山药、乌梅、佛手、沙棘、淡竹叶、大枣、甘草: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4.1.4 人参(人工种植 5 年以下):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或其他相关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4.1.6 食用植物油(食用调和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等):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其中食用调和油还应符合 SB/T 10292 的规定、花生油还应符合 GB/T 1534 的规定、大豆油还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菜籽油还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棕榈油还应符合 GB/T 15680 的规定。4.1.7 淀粉糖(葡萄糖浆、果葡糖浆或麦芽糖浆):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其中葡萄糖浆还应符合 GB/T 20885 的规定、果葡糖浆还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麦芽糖浆还应符合 GB/T 20883的规定。4.1.8 以上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H 0002S-2021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铅(Pb)/(mg/kg)0.18 GB 5009.12 总砷(As)/(mg/kg)0.5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 B1/(g/kg)5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5 2 1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CFU/g)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5 GB 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1k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H 0002S-2021 4 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品。7.5.2 微生物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4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保质期根据产品生产的季节、包装规格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保质期,具体见产品包装。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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