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ANSY
0019
S-2021
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
2021
泉泰堂牌回力源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021S-2021 Q/ANSY 艾尼斯(宁夏)回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NSY 0019S2021 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2021-01-20 发布 2021-01-20 实施 艾尼斯(宁夏)回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ANSY 0019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艾尼斯(宁夏)回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艾尼斯(宁夏)回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伯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ANSY 0019S2021 1 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合果蔬粉(纯植物NO供体)、韭菜籽、覆盆子、玛咖、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等为原料,经清理、提取(或粉碎)、配料、混合、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复合果蔬粉(纯植物 NO 供体)、韭菜籽、覆盆子、玛咖、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等原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和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呈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泉泰堂牌回力源(固体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溶 解 性 冲溶后呈均匀混浊液,允许有少许沉淀 Q/ANSY 0019S2021 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总砷(以As计)/(mg/kg)0.4 铅(以Pb计)/(mg/kg)0.9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微生物限量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6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ANSY 0019S2021 3 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