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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TN
0003
S-2019
植物饮料
2019
植物
饮料
安徽天诺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TNQ/ATN 0003S2019植物饮料2019-06-01 发布2019-07-01 实施安徽天诺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296S备案日期:2019-06-26(有效期3年)Q/ATN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植物饮料(GB/T 31326)、谷物类饮料(QB/T 42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天诺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天诺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宗福。本标准于2019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TN 0003S20191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9饮料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456.1绿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57.7乌龙茶 第 7 部分:佛手GB/T 30637食用葛根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TN 0003S20192GB/T 31326植物饮料QB/T 4221谷物类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891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NY/T 1504莲子DB34/T 1700地理标志产品 漫水河百合DB34/T 3014地理标志产品 九华黄精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植物饮料以植物绿茶、大麦为主要原料,添加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麦芽、紫苏、鱼腥草、莱菔子、余甘子、白扁豆、佛手、黑芝麻、桃仁、砂仁、酸枣仁、益智仁、覆盆子、决明子、芡实、赤小豆、沙棘、莲子、橘皮、百合、山药、玉竹、茯苓、白芷、黄精、葛根、鲜白茅根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玫瑰花(重瓣玫瑰花)或植物提取物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等为辅料,经物调配、发酵或不发酵、灭菌、灌装、包装制成的液体饮料。3.2植物提取物植物(包括可食用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规定。4.1.3大麦:应符合 NY/T 891 的规定。4.1.4麦芽、紫苏、鱼腥草、莱菔子、余甘子、白扁豆、黑芝麻、桃仁、砂仁、酸枣仁、益智仁、覆盆子、决明子、芡实、赤小豆、沙棘、橘皮、玉竹、茯苓、白芷、鲜白茅根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5佛手:应符合 GB/T 30357.7 的规定。4.1.6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4.1.7百合:应符合 DB34/T 1700 的规定。4.1.8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4.1.9黄精:应符合 DB34/T 3014 的规定。4.1.10葛根:应符合 GB/T 30637 的规定。4.1.11玫瑰花(重瓣玫瑰花):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并与之具有实质等同性。4.1.12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TN 0003S201934.1.13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标签显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色泽将产品翻转数次摇匀,倒适量入比色管中目测其色泽、状态,观察有无异物;入口品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气味、滋味具有标签显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气味肯滋味状态澄清的产品均质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浑浊的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带谷粒,果粒等的产品允许有相应的粒状物沉淀。杂质无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总固形物/(g/L)0.5按GB/T 12143测定,按注1方法折算总膳食纤维/(g/L)1QB/T 4221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注1:固形物来源于植物原料和(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不包括来源于糊精、食糖、果葡糖浆等辅料的固形物。固形物的计算公式:(cm)/V,其中c为所使用植物提取物固形物的含量(g/kg),m为使用的植物制品质量(kg),V为饮料体积(L),通过产品进货台账、配料方案以及日常在线投料进行生产管理。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L)0.04GB 5009.12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第二法沙门氏菌/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或第三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TN 0003S20194酵母/(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0.5 L(不少于 50 个单个包装)产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TN 0003S201958.1.3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