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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SG
0001
S-2021
脆食用菌制品
2021
食用菌
制品
Q/ASG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ASG 0001S-2021 代替 Q/ASG 0001S-2018 脆食用菌制品脆食用菌制品 20212021-0404-2525 发布发布 20212021-0505-2525 实施实施 东莞爱尚菇食品科技有东莞爱尚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19035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ASG 0001S-202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ASG 0001S-2018 脆食用菌制品。本标准与 Q/ASG 0001S-2018 相比,无变化。本标准由东莞爱尚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档。本标准由东莞爱尚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红、谢权。本标准于 2010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13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6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于 2018 年 04 月第三次修订,于 2021 年 04 月第四次修订。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SG 0001S-2010;Q/ASG 0001S-2013;Q/ASG 0001S-2016;Q/ASG 0001S-2018。1 Q/ASG 0001S-2021 脆食用菌制品脆食用菌制品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脆食用菌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香菇、海鲜菇、真姬菇、草菇、猴头菌、杏鲍菇、秀珍菇中的一种或几种)、食用棕榈油、麦芽糖浆、麦芽糊精、白砂糖、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芝麻粉、青瓜粉、白巧克力、青柠檬粉、DHA 藻油、花椒粉、胡椒粉、孜然粉、辣椒粉、芥末粉、葱粉、番茄粉、海苔粉,经挑选、清洗、杀青、真空浸渍、速冻、脆化(低温油炸、冻干)、调味、充氮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即食的脆食用菌制品。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7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2 Q/ASG 0001S-2021 GB/T 15680 棕榈油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957 番茄粉 QB/T 1014 食品包装纸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 第 3 号)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3.1.1 3.1.1 食用菌(香菇、海鲜菇、真姬菇、草菇、猴头菌、杏鲍菇、秀珍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23.1.2 食用棕榈油应符合 GB/T 15680 的要求。3.1.33.1.3 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GB 15203 的要求。3.1.4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的要求。3.1.5 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3.1.6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7 3.1.7 花椒粉、胡椒粉、孜然粉、辣椒粉、芥末粉、葱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8 3.1.8 芝麻粉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93.1.9 青瓜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3.1.103.1.10 白巧克力应符合 GB 9678.2 的要求。3.1.113.1.11 青柠檬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无霉点。3.1.123.1.12 DHA 藻油应符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 第 3 号)的要求。3.1.133.1.13 番茄粉应符合 NY/T 957 的要求。3.1.143.1.14 海苔粉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153.1.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163.1.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3 Q/ASG 0001S-2021 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3.4 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表 3 3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3.6 净含量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4 生产加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5.1 5.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按 GB 7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5.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2.1 5.2.1 水分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5.2.2 过氧化值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的规定进行。5.2.3 5.2.3 总砷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 Q/ASG 0001S-2021 5.2.4 5.2.4 铅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5.2.5 镉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5.2.6 总汞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5.3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5.3.1 5.3.1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5.2.3 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5.4 净含量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 检验规定检验规定 6.1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6.2 组批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3.1 6.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6.3.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 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4.16.4.1 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4.2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5 6.5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以随机取样法于成品仓库抽取样品,样品应包装完好。抽样件数见表 4 的规定。表表 4 4 抽样件数抽样件数 每批产品生产件数(1 盒或 1 袋为 1 件)抽样件数 200 以下 5 201800 6 8011800 7 18013200 8 3200 以上 9 5 Q/ASG 0001S-2021 6.6 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6.1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7.1.1 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如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 7.2 包装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表 5 的要求。表表 5 5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食品包装纸 应符合 QB/T 1014 的要求 食品复合袋 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 PP 塑料罐 应符合 GB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