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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LSJ 0007 S-2021 米香型白酒(液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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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LSJ 0007 S-2021 米香型白酒液态 2021 香型 白酒 液态
Q/ALSJQ/ALSJ 0007S-2021米香型白酒(液态)2021-12-08 发布2022-01-08 实施宝岛阿里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宝岛阿里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LSJ 0007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宝岛阿里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宝岛阿里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伟。本标准于2021年12月08日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ALSJ 0007S-20211米香型白酒(液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香型白酒(液态)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以及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饮用水、米香型基酒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辅料,经调配、贮存、过滤、灌装工序而成的米香型白酒(液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酒精度41%vo160%vo1;低度酒:酒精度18%vo140%vol。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ALSJ 0007S-202124.1.2 米香型基酒:应符合 GB/T 10781.3的要求。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5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 要求项 目高度酒低度酒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口味酒体柔顺、醇甜、爽净酒体柔顺、醇甜、较爽净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注:a当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以上时,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指 标项 目高度酒低度酒酒精度,(%voL)41601840总酸(以乙酸计),g/L 0.300.2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600.35甲醇,g/L 0.30氰化物(以HCN计),mg/L 8.0铅(以Pb计),mg/kg 0.5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为1.0%vol。甲醇按60%酒精度折算、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ALSJ 0007S-20213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执行。6.2 理化指标 6.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总酸: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总酯: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甲醇:按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5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执行。6.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原料入库前,必须由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2 组批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7.3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检,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瓶。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抽样按照GB/T 10346规定的方法执行。7.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和标签。7.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当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6 判定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2项及以内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757、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8.1.1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8.1.2 单瓶外包装和包装箱上,必须明示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陶瓷酒瓶应符合GB 4806.4的规定;玻璃酒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塑料瓶、塑料瓶盖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金属瓶、金属瓶盖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ALSJ 0007S-20214GB/T6543的要求,必须用合格瓦楞纸箱装运(符合GB/T 6543的要求),箱内应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每箱内要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8.2.2 包装箱上按GB/T 191规定的方法执行。8.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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