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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LMS
0001
S-2019
米粉
2019
Q/ALMS0001S-2019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4.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2kg,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备查样。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5.4.2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发生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5.5.2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5.3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对该批次产品留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预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相关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为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6.2.2湿米粉、半干米粉运输温度20。6.3运输6.3.1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6.3.2湿米粉、半干米粉运输温度20。6.4贮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