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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C 0032 S-2019 山楂麦芽片(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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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C 0032 S-2019 山楂麦芽片压片糖果 2019 山楂 麦芽 压片 糖果
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 Q/AKC Q/AKC 0032S2019 山楂麦芽片(压片糖果)2019-05-02 发布 2019-06-02 实施 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171S备案日期:2019-05-27(有效期3年)Q/AKC 003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青零。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02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32S2019 1 山楂麦芽片(压片糖果)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楂麦芽片(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20351 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822 糖果和巧克力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DB34/T 2421 地理标志产品 李兴桔梗 DB13/T 2694 地理标志产品 兴隆山楂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32S2019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山楂麦芽片(压片糖果)是以山楂、麦芽、鸡内金、怀山药、陈皮(橘皮)、桔梗、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经物理提取、调配、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其中每 100 g 原料中添加山楂、麦芽各20g,且山楂含量大于麦芽。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山楂:应符合 DB34/T 2421 的规定。4.1.3 麦芽、鸡内金、陈皮(橘皮):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 怀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4.1.5 桔梗:应符合 DB34/T 2421 的规定。4.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和 GB/T 317 的规定。4.1.7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8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10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11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形态 片状,表面光滑,片型完整,无缺角,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组织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入口易化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味微甜,香气适中,滋味纯正,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32S2019 3 干燥失重/(g/100g)5.0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 2760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农药残留量 按GB 2763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T 23822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0.2%,或每组批不少于1kg。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32S2019 4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完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品。7.5.2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3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有关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必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销售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8.6 保质期 在本标准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7 召回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32S2019 5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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