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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LZG 1110 S-2019 纽崔莱®维生素C片(儿童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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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LZG 1110 S-2019 纽崔莱®维生素C片儿童型 2019 纽崔莱 174 维生素 儿童
I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纽崔莱维生素 C 片(儿童型)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发布Q/ALZG 1110S2019代替 Q/ALZG 1110S2016备案号:2019-01-01 实施2019-01-01 发布Q/ALZG备案号:44010777S-2018备案日期:2018年08月31日Q/ALZG 1110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ALZG 1110S2016,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差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原辅料质量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小冬,罗蓉。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06年6月1日。第一次修订时间:2012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时间:2015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时间:2016年1月1日。第四次修订时间:2019年1月1日。Q/ALZG 1110S20191纽崔莱维生素片(儿童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纽崔莱维生素片(儿童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合于以针叶樱桃提取物、山梨糖醇、果糖、葡萄糖、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氢化植物油、二氧化硅、柠檬酸、天然水果香料、硬脂酸镁为原料,经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C保健功能的纽崔莱维生素片(儿童型),其功效成分为维生素C。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413.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的测定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Q/ALZG 1110S20192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T 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1.1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要求。3.1.2 葡萄糖(葡萄糖及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的要求。3.1.3 果糖应符合GB 15203的要求。3.1.4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 1886.103 的要求。3.1.5 氢化植物油应符合 GB 15196的要求。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7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要求。3.1.8 天然水果香料应符合GB 30616 的要求。3.1.9 硬脂酸镁应符合GB 1886.91的要求。3.1.10 针叶樱桃提取物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黄白相间性状圆形咀嚼片滋味、气味酸甜,针叶樱桃香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3.3保健功能补充维生素。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3.5功效成分功效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功效成分项目指标维生素,mg/g21403.6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Q/ALZG 1110S20193项目指标还原糖,%45.0水分,%8.0灰分,%5.0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Hg计),mg/kg0.33.7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CFU/g25酵母,CFU/g25致病菌沙门氏菌不得检出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3.8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1.1.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1.1.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7405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取适量试样至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为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3维生素按GB 5413.18规定的方法检验。4.4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4.5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4.6还原糖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检验。4.7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8总砷Q/ALZG 1110S20194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4.9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4.10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11大肠菌群按GB 4789.3 MPN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12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1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原料入库验收要求原料运至工厂,按原料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组批与取样5.2.1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5.2.2抽样方法:同一批样品抽样应分配在生产的开始、中间和结束,按照以下取样量进行取样。(根据实际净含量取样)包装量(g)取样量(瓶/袋)75不小于650,75不小于1250不小于18抽样比例不低于生产量的0.1%。5.2.3所采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取样时间及日期。5.3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维生素C、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每批产品均进行出厂检验。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更换新的原料供应商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超过 6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根据公司内部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ALZG 1110S201956标志、标签6.1.1 销售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16740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执行。6.1.2 成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执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GB/T 6388规定执行。7包装、运输、贮存7.1包装7.1.1产品采用塑料瓶装,瓶身及瓶盖均为聚乙烯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产品规格为每瓶 1.19 克/片。7.1.2瓶口严格密封后加盖,包装及密封材料无害,无味。7.1.3外包装箱内应装实,并附有检验合格证。7.2运输7.2.1成品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7.2.2成品运输过程中不得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7.2.3成品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7.3贮存7.3.1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0的通风阴凉干燥仓库内,堆放时距离地面不少于 20cm,离墙距离不少于50cm,中间留有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或暖气,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7.3.2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3.3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符合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Q/ALZG 1110S20196附录A(规范性附录)原料要求A.1针叶樱桃提取物针叶樱桃提取物为进口原料,由针叶樱桃果实压榨水提而得,已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具体质量指标见表A.1.表 A.1 针叶樱桃提取物的质量要求项目指标感官微酸味棕褐色粉末维生素 C(%)10.90-17.40砷(mg/kg)0.3铅(mg/kg)0.5水分(%)4.00菌落总数(CFU/g)1000酵母和霉菌(CFU/g)50大肠菌群(MPN/g)4.0沙门氏菌(CFU/25g)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g)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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