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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C
0004
S-2019
煲汤料
2019
汤料
安 徽 海 诚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AHC Q/AHC 0004S-2019 煲汤料 2019019-0404-2828 发布发布 20192019-0505-2828 实施实施 安徽海诚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411S备案日期:2019-07-01(有效期3年)Q/Q/AHC0004SAHC0004S20201919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河南省地方标准 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海峰。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8 日首次发布实施。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0004SAHC0004S20201919 1 煲汤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煲汤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苏、菊苣、鱼腥草、藿香、马齿苋、薄荷、菊花、金银花、代代花、白扁豆花、槐花、蒲公英、槐米、百合、大麦、苦荞、苦瓜片、山楂、胖大海、罗汉果、青果、柠檬片、决明子、肉桂、大枣、砂仁、莲子、桑椹、吗咖、紫苏籽、榧子、桃仁、青果、白果、杏仁(甜、苦)、黄芥子、枳椇子、昆布、佛手、桔红、香橼、桔红、莱菔子、白芷、木瓜、覆盆子、藿香、茯苓、山药、干姜、玉竹、鲜白茅根、鲜芦根、薏苡仁、酸枣仁、甘草、桔梗、黄精、葛根、玫瑰茄、刺梨、黑枣、酸枣、麦芽、沙棘、益智仁、红小豆、白扁豆、赤小豆、刀豆、鸡内金、火麻仁、芡实、肉豆蔻、郁李仁、高良姜、生姜、薤白、小蓟、黑芝麻、乌梅、龙眼肉、栀子、香薷、香橼、淡豆豉、芦笋、金桔、阿胶、玛咖粉、辣木叶、山药、枸杞、大枣、黑枣、酸枣、龙眼肉、芡实、山楂、肉桂、莲子、麦芽、百合、橘皮、薏苡仁、茯苓、甘草、白芷、干姜、高良姜、白果、无花果、黑豆、黄精、核桃、黑胡椒、白胡椒、花椒、八角、茴香、小茴香、人参(人工种植)、西红花、草果、姜黄、芫荽等为原料,经选剔、干燥、按一定比例混合(拼配)、包装而成的非即食性煲汤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7901 黑胡椒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0004SAHC0004S20201919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8672 枸杞 GB18862 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 GB/T19618 甘草 GB/T20351 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 GB/T20398 核桃坚果质量等级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1142 花椒 GH/T1159 山楂 NY/T891 绿色食品 大麦 NY/T1504 莲子 DBS41/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人参)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要求。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煲汤料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苏、菊苣、鱼腥草、藿香、马齿苋、薄荷、菊花、金银花、代代花、白扁豆花、槐花、蒲公英、槐米、百合、大麦、苦荞、苦瓜片、山楂、胖大海、罗汉果、青果、柠檬片、决明子、肉桂、大枣、砂仁、莲子、桑椹、紫苏籽、榧子、桃仁、青果、白果、杏仁(甜、苦)、黄芥子、枳椇子、昆布、佛手、桔红、香橼、桔红、莱菔子、白芷、木瓜、覆盆子、藿香、茯苓、山药、干姜、玉竹、鲜白茅根、鲜芦根、薏苡仁、酸枣仁、甘草、桔梗、黄精、葛根、玫瑰茄、刺梨、黑枣、酸枣、麦芽、枸杞、沙棘、益智仁、红小豆、白扁豆、赤小豆、刀豆、鸡内金、火麻仁、芡实、肉豆蔻、郁李仁、高良姜、生姜、薤白、小蓟、黑芝麻、乌梅、龙眼肉、栀子、香薷、香橼、淡豆豉、芦笋、金桔、阿胶、吗咖、玛咖粉、辣木叶、山药、大枣、黑枣、酸枣、龙眼肉、芡实、山楂、肉桂、莲子、麦芽、百合、橘皮、薏苡仁、茯苓、甘草、白芷、干姜、高良姜、白果、无花果、黑豆、黄精、核桃、黑胡椒、白胡椒、花椒、八角、茴香、小茴香、人参(人工种植)、西红花、草果、姜黄、芫荽等为原料,经选剔、干燥、按一定比例混合(拼配)、包装而成的非即食性风味汤料。3.2煲汤料所涉及的产品品种都应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大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枸杞(枸杞子)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杭白菊应符合GB/T18862的规定,黑胡椒应符合GB/T7901的规定,甘草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山药应符合GB/T20351的规定,核桃应符合GB/20398的规定,花椒应符合GH/T1142的规定,山楂应符合GH/T1159的规定,莲子应符合NY/T1504的规定,西红花、芫荽应符合GB/T12729.1的规定,(人参)应符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0004SAHC0004S20201919 3 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要求。4.1.2 龙眼肉、芡实、肉桂、麦芽、百合、橘皮、薏苡仁、茯苓、白芷、干姜、高良姜、白果、无花果、菊花、黑豆、黄精、白胡椒、八角茴香、阿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药食同源的普通食品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和原国家卫生部及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食品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2762、GB2763、GB 2992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品种须符合(1)传统上作为食品;(2)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3)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名单;(4)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录。4.2 感官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无霉变,无杂质,无异味。成汤后,汤色纯正,滋味鲜醇。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3.5 总灰分,%8.0 铅(以计),mg/kg 0.8 总砷(以As计),mg/kg 0.5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黄曲霉毒素B1,g/kg 5 食品添加剂 按 GB2760 规定执行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最大限量 应符合 GB2761、GB2762 的规定 4.4.1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5 食品添加剂 本产品不使食品添加剂。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 取少量样品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法观察色泽、形态、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嗅辨其味。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天然固有的气味及异味。称取适量样品放于容器中,煮熟,调制成汤后,嗅其气味,用口品尝其滋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0004SAHC0004S20201919 4 7.2 理化指标检验 7.2.1 水分 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7.2.2 总灰分 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7.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7.2.4 总砷 按GB5009.11的规定执行。7.2.5 总汞 按GB 5009.17的规定执行。7.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5009.22的规定执行。7.3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 8.1 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统一规格、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600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备查。8.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 8.2.1.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书方可出厂。8.2.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标签、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出厂必检项目。8.2.2 型式检验 8.2.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b)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8.2.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8.3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0004SAHC0004S20201919 5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3.2 凡霉变、虫蛀、有异味、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3.3 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9 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9.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标识、说明书 标识、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执行标、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标示、保质期、贮藏说明、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份的规定。9.3 包装 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9.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9.5 贮存 成品在常温干燥库内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存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9.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见食品标签标注。_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