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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F 0007 S-2019 酸菜麻辣鱼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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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F 0007 S-2019 酸菜麻辣鱼调味料 2019 酸菜 麻辣 调味料
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MF Q/AMF 0007S2019 酸菜麻辣鱼调味料 2019-02-20 发布 2019-02-26 实施 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F 0007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亚东。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于 2019 年 02 月 20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F 0007S2019 2 酸菜麻辣鱼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菜麻辣鱼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GB/T 24399 黄豆酱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F 0007S2019 3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39 酱腌菜 T/GZSX 014 豆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酸菜麻辣鱼调味料 以食用盐、香辛料、泡酸菜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5-呈味核苷酸二钠)、辣椒、豆瓣酱、豆豉、白酒、味精、鸡精、黄南瓜、泡姜、泡小米椒等食品用原辅料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混合加工分装成酸菜包、酱料包、腌鱼料包三种具有浓郁香味和鲜美滋味的调料包组合而成酸菜麻辣鱼调味料。3.2 酸菜包 以泡酸菜、食用植物油、泡姜、泡小米椒、大蒜、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原料,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3.3 酱料包 以辣椒、食用植物油、豆瓣酱、豆豉、生姜、大蒜、花椒、白酒、味精、白砂糖、胡椒粉、香辛料、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3.4 腌鱼料包 以鸡精、食用盐、胡椒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为原料,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4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5 天然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品种应符合 GB/T 21725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6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7 豆瓣酱:应符合 GB/T 24399 的规定。4.1.8 豆豉:应符合 T/GZSX 014 的规定。4.1.9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F 0007S2019 4 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和 GB/T 8967 的规定。4.1.11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12 黄南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3 泡酸菜、泡姜、泡小米椒:应符合 GB 2714 和 SB/T 10439 的规定。4.1.14 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的规定。4.1.15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将酸菜包、酱料包、腌鱼料三种料包混合均匀后,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9.0 GB 5009.3 中“第三法”食盐(NaCl)/(g/100g)55 GB 5009.44 总氮/(g/100g)0.6 SB/T 10371 谷氨酸钠/(g/100g)5.0 SB/T 10371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12 总砷(As)/(mg/kg)0.5 GB 5009.11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F 0007S2019 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指标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5.1.1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F 0007S2019 6 8.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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