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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X
0002
S-2019
苏打水饮料
2019
苏打水
饮料
安徽华享中药凉茶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HX Q/AHX 0002S2019 苏打水饮料 2019-02-28 发布 2019-03-28 实施 安徽安徽华华享中药凉茶享中药凉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113S备案日期:2019-04-04(有效期3年)Q/AHX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苏打水饮料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比较了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10789 饮料通则。本标准由安徽华享中药凉茶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华享中药凉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双军。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X 0002S2019 2 苏打水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饮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召回、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57.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X 0002S2019 3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分类 根据添加的原料的不同可分为苏打水饮料、苏打水饮料(含锌型)。3.1.1 苏打水饮料 以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碳酸氢钠、氯化钾、柠檬酸、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三氯蔗糖、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水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罐装、封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直接饮用的苏打水饮料。3.1.2 苏打水饮料(含锌型)以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碳酸氢钠、氯化钾、柠檬酸、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三氯蔗糖、葡萄糖酸锌、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水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罐装、封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直接饮用的含锌型苏打水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1.3 氯化钾:应符合GB 25585的规定;4.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5 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6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7 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规定;4.1.8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9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X 0002S2019 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澄清透明。取一定量的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有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产品为液体,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4.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 GB 2763 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PH值 7.0-8.0 GB/T 5057.4 锌(以Zn计)a,mg/L 3.0-20.0 GB 5009.14 其他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GB2760及相关公告规定执行 按相应的检验方法执行 注:a仅限于苏打水饮料(含锌型)。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L 0.2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符合 GB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X 0002S2019 5 沙门氏菌/(/25mL)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 4789.21 执行。4.7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应符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应符 GB 1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自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8 个最小独立包装的产品。7.3 检验 7.3.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 出厂检验 7.3.2.1 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PH 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3 型式检验 7.3.3.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全部技术指标。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 7.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自留样或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X 0002S2019 6 7.4.2 型式检验判定 7.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2 型式检验项目有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召回、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GB 7718和GB28050的规定标注。8.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本产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雨淋、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质混装运输。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8.5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8.6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