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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HT
0002
S-2021
石斛酒
2021
石斛
Q/AHHT 安徽汉庭酒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HHT0002S-2021 石斛酒 2021-06-16 发布 2021-07-06 实施 安徽汉庭酒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汉庭酒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 布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926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4日Q/AHHT0002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石斛酒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比较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汉庭酒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倩。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HT0002S-2021 2 石斛石斛酒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斛酒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41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34/T486 安徽省地方标准 霍山石斛 DBS34/002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斛酒 以石斛(含:霍山米斛、霍山铜皮石斛和霍山铁皮石斛等)为原料,采用蒸馏酒【优质浓香型白酒(原酒)】浸泡、提取、调配、陈酿、澄清、过滤、灌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石斛酒。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HT0002S-2021 3 4.2 原辅材料要求 4.2.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3 霍山石斛:应符合 DB34/T486 的规定;4.2.4 霍山石斛茎:应符合 DBS34/002 的规定;4.2.5 所添加其他辅料均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酒固有的色泽 GB/T 5009.48 澄清度 澄清、透明,静止后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 香气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诸香和谐纯正 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醇和、舒顺协调,无异味 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味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20-65 GB5009.225 铅(Pb),mg/L 0.18 GB 5009.12 甲醇a,g/L 0.6 GB/T 5009.48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 8.0 GB/T 5009.48 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的规定 a 仅适用蒸馏酒为酒基的产品且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1070 的规定检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1、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 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净含量500ml)或 8(净含量500ml)个销售包装,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备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HT0002S-2021 4 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酒精度、净含量。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有害物限量指标、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GB 2757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1.2 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3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7.1.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平整,封口严密,不漏气,图案清晰完整。7.2.2 外包装箱上按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规定执行。7.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 GB 14881 的规定执行。7.4 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 20%vol 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_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