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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DJ
0001
S-2021
虾肉鲜辣酱
2021
虾肉鲜
辣酱
Q/AHDJ安庆市徽大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HDJ 0001S2021代替 Q/AHDJ 0001S-2017虾肉鲜辣酱2021-06-04 发布2021-06-16 实施安庆市徽大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82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6日Q/AHDJ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和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并结合本产品特性制定。本标准代替 Q/AHDJ 0001S-2017虾肉鲜辣酱(备案号:341620170029S,备案日期:2017 年 08月 01 日)(有效期 3 年);与 Q/AHDJ 0001S-2017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前言;-增加了产品检验相关标准;-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启,Q/AHDJ 0001S-2017虾肉鲜辣酱(备案号 341620170029S)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安庆市徽大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久红。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HDJ 0001S-2017。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J 0001S20211虾肉鲜辣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虾肉鲜辣酱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1 定义产品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J 0001S20212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465辣椒干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83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GH/T 1194大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2002(卫法监发)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GB 2718 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虾肉鲜辣酱以酿造酱为主要原料,添加畜、禽肉或熟肉制品和/或动物性水产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辅料、食用盐、红辣椒碎片(或辣椒粉)、生姜、大蒜、食用植物油、白砂糖、味精等调味料和香辛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虾肉鲜辣酱(以下简称产品)。4产品分类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J 0001S202134.1产品按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分为:肉类鲜辣酱、水产制品类鲜辣酱和混合类鲜辣酱。4.2产品按添加辅料的品种不同分为:牛肉辣酱、鸡肉辣酱、火腿辣酱、虾仁辣酱、牛肉虾米辣酱等。5要求5.1原料和辅料要求5.1.1酿造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5.1.2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熟肉制品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5.1.3虾、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5.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中的规定;5.1.5红辣椒片应符合 GB 10465 辣椒干中的规定;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5.1.6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5.1.7大蒜应符合 GH/T 1194 的规定;5.1.8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的规定;5.1.9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5.1.10味精应符合 GB 2720 中的规定;5.1.11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 中的规定;5.1.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5.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GB 10133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鲜、辣味,无异味、无异嗅形态黏稠适中,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允许上层稍有液体析出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霉斑、无外来异物5.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J 0001S20214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方法水分,%60GB 5009.3盐分(以 NaCl 计),g/100g7.0GB/T 5009.40氨基酸态氮,g/100g0.3GB 5009.235酸价(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1、GB 2762 执行5.4微生物、致病菌限量产品的微生物、致病菌限量指标要求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2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备注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O157:H7500-GB 4789.36仅适用于含牛肉制品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GB 4789.7仅适用于含水产调味品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2执行。5.5净含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净含量以产品标签明示为准。5.6食品添加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J 0001S202155.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5.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中的规定。5.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盐分、酸价、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2型式检验6.2.1产品形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时;b)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6.3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6.4抽样方法及数量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独立包装,单个包装净含量200g 以上的不少于6个,200g以下的不少于10个,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作备样。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检验。7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J 0001S202167.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3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