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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TS
0001
S-2021
特殊膳食
鹿副产品膏
2021
特殊
膳食
副产品
新模板标记勿删Q/AKTSQ/AKTS0001S-2021特殊膳食 鹿副产品膏2021-05-06 发布2021-05-06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省奥康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省奥康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发布Q/AKTS0001S-2021221613S-20212021 05182024 0517Q/AKTS0001S-20211特殊膳食 鹿副产品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梅花鹿(人工驯养)可食用部位(鹿鞭、鹿尾、鹿肚、仔鹿、鹿茸血、鹿血、鹿脑)为主要原料,通过添加狗鞭、牛鞭、牡蛎、海参、林蛙(去油)、猴头菇、黄精、茯苓、枸杞子、覆盆子、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白芷、陈皮、山药、木瓜、薏苡仁、干姜、肉桂、甘草、肉豆蔻、鸡内金、高良姜、莱菔子、白胡椒、小茴香、砂仁、花生衣、红枣、龙眼肉、百合、桑葚、鱼油、牛磺酸、大豆肽粉、阿胶肽粉、蜂蜜、赤砂糖、红糖、氯化胆碱、硫酸亚铁、苯甲酸钠、食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其中鹿鞭、狗鞭、牛鞭、鹿尾、鹿肚、仔鹿、鹿茸血、鹿血、鹿脑、林蛙(去油)、鸡内金、牡蛎、海参经挑选、清洗、酶解或提取,与猴头菇、黄精、茯苓、枸杞子、覆盆子、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白芷、陈皮、山药、木瓜、薏苡仁、干姜、肉桂、甘草、肉豆蔻、高良姜、莱菔子、白胡椒、小茴香、砂仁、花生衣、红枣、龙眼肉、百合、桑葚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鱼油、牛磺酸、大豆肽粉、阿胶肽粉、蜂蜜、赤砂糖、红糖、氯化胆碱、硫酸亚铁、苯甲酸钠、食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均匀,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鹿副产品膏。本产品属于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903.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胆碱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Q/AKTS0001S-20212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GB 5413.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GB 5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92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亚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5884赤砂糖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NY/T 1513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NY/T 1514绿色食品 海参及制品NY/T 1516绿色食品 蛙类及制品SC/T 3121冻牡蛎肉SC/T 3307冻干海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02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黄精、茯苓、枸杞子、覆盆子、白芷、陈皮、山药、木瓜、薏苡仁、干姜、肉桂、甘草、肉豆蔻、鸡内金、高良姜、莱菔子、白胡椒、小茴香、砂仁、红枣、龙眼肉、百合、桑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9 年 18 号关于批准鱼油及提取物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 年版)花生衣Q/JLTG0016S企业标准 阿胶肽粉3分类产品按原料种类可分为分类 1:特殊膳食双鞭膏;分类 2:特殊膳食仔鹿膏;分类 3:特殊膳食鹿肚猴头菇膏;分类 4:特殊膳食鹿血花生衣小分子肽膏;分类 5:鹿脑鱼油膏;分类 6:三鞭海参人参牡蛎肽营养膏。3.1分类 1Q/AKTS0001S-20213特殊膳食双鞭膏:以鹿鞭、牛鞭为原料,添加鹿尾、鹿茸血、黄精、茯苓、枸杞子、丁香、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白芷、陈皮、甘草、桑葚,其中鹿鞭、牛鞭、狗鞭、鹿尾、鹿茸血经挑选、清洗、提取或酶解,与黄精、茯苓、枸杞子、丁香、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白芷、陈皮、甘草、桑葚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蜂蜜、苯甲酸钠混合,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特殊膳食双鞭膏。3.2分类 2特殊膳食仔鹿膏:以仔鹿为原料,添加林蛙(去油)、山药、茯苓、木瓜、薏苡仁、枸杞子、干姜、肉桂、小茴香、陈皮、砂仁、白芷、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甘草,其中仔鹿、林蛙(去油)经挑选、清洗、提取或酶解,与山药、茯苓、木瓜、薏苡仁、枸杞子、肉桂、白芷、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甘草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蜂蜜、赤砂糖、苯甲酸钠混合,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特殊膳食仔鹿膏。3.3分类 3特殊膳食鹿肚猴头菇膏:以鹿肚、猴头菇为原料,添加肉桂、肉豆蔻、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年或 5 年生)、鸡内金、陈皮、高良姜、莱菔子、白胡椒、甘草,其中鹿肚、鸡内金经挑选、清洗、提取或酶解,与猴头菇、肉桂、肉豆蔻、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陈皮、高良姜、莱菔子、白胡椒、甘草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蜂蜜、苯甲酸钠混合,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特殊膳食鹿肚猴头菇膏。3.4分类 4特殊膳食鹿血花生衣小分子肽膏:以鹿血、花生衣为原料,添加红枣、薏苡仁、龙眼肉、大豆肽粉、枸杞子、阿胶肽粉、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其中鹿血经提取或酶解,与花生衣、红枣、薏苡仁、龙眼肉、枸杞子、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 年或 5 年生)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大豆肽粉、阿胶肽粉、红糖、硫酸亚铁、苯甲酸钠混合,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特殊膳食鹿血花生衣小分子肽膏。3.5分类 5特殊膳食鹿脑鱼油膏:以鹿脑、鱼油为原料,添加山药、百合、茯苓、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年或 5 年生)、牛磺酸,其中鹿脑经提取或酶解,与山药、百合、茯苓、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年或 5 年生)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鱼油、牛磺酸、蜂蜜、氯化胆碱、苯甲酸钠、食用香精混合,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特殊膳食鹿脑鱼油膏。3.6分类 6特殊膳食三鞭海参人参牡蛎肽营养膏:以鹿鞭、狗鞭、牛鞭、牡蛎、人参(生晒参,人工种植 4年或 5 年生)、海参、黄精、枸杞子、蜂蜜、苯甲酸钠为原料,其中鹿鞭、狗鞭、牛鞭经清洗、提取或酶解,牡蛎、海参经挑选、清洗、酶解分别制成海参肽和牡蛎肽,与人参、黄精、枸杞子提取、浓缩液混合后加入蜂蜜、苯甲酸钠混合均匀,然后分装,经灭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特殊膳食三鞭海参人参牡蛎肽营养膏。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鹿鞭、鹿尾、鹿肚、仔鹿、鹿茸血、鹿血、鹿脑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Q/AKTS0001S-202144.1.2人参应符合 DBS/024 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4.1.3黄精、茯苓、枸杞子、覆盆子、白芷、陈皮、山药、木瓜、薏苡仁、干姜、肉桂、甘草、肉豆蔻、鸡内金、高良姜、莱菔子、白胡椒、小茴香、砂仁、红枣、龙眼肉、百合、桑葚应符合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4狗鞭、牛鞭应符合 NY/T 1513 的规定。4.1.5林蛙应符合 NY/T 1516 的规定。4.1.6猴头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7花生衣应符合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 年版)的规定。4.1.8鱼油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09 年 18 号的规定。4.1.9牡蛎应符合 SC/T 3121 的规定。4.1.10 海参应符合 SC/T 3307 的规定。4.1.11 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4.1.12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1.13 阿胶肽粉应符合 Q/JLTG0016S 的规定。4.1.1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15 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 的规定。4.1.16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4.1.17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1.18 氯化胆碱应符合 GB 1903.36 的规定。4.1.19 硫酸亚铁应符合 GB 29211 的规定。4.1.20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2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棕褐色,色泽一致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组织形态粘稠状膏体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0GB 5009.3蛋白质,%1.0GB 5009.5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Q/AKTS0001S-20215表 3 续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硝酸盐(以NaNO3计),mg/kg100GB 5009.33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5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食用香精调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苯甲酸钠防腐剂1.0g/kg(以苯甲酸计)-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