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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C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1 固态调味料 安徽海诚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HC Q/AHC 0001S2019 20190428 发布 20190528 实施 布 安 徽 海 诚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364S备案日期:2019-06-10(有效期3年)Q/Q/AHCAHC 0000001 1S S-20192019 2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海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海峰。本标准于2019年04月2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AHC 0000001 1S S-20192019 3 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1中规定的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12729.5 香辛料和调味品 外来物含量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GB/T 22300 丁香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071 洋葱 NY/T 1193 姜 DBS41/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态调味料 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种子、花、根、茎、叶、皮或全株(可用于食品加香调味,能赋予食物香、辛、辣等风味的天然植物性产品、如:丁香、八角、茴香、花椒、辣椒、高良姜等)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分拣、干燥或不干燥、拼配或不拼配、粉碎或不碎粉、包装等工艺生产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3.2产品分类:产品根据单一原料和复合原料:分为香辛料(粉)(单一型)和复合调味料(复合型)。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AHC 0000001 1S S-20192019 4 3.2.1香辛料(粉):单一原料制成的调味品(如:丁香粉等)。3.2.2 复合调味料: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调味料(如:丁香花椒粉等)。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 生产品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国家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4.2 原辅材料要求 4.2.1 可食用植物果实、种子、花、根、茎、叶、皮或全株品种应符合 GB/T12729.1、GB/T21725 及国家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GB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新食品原料应是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式 色泽 具有该产品的色泽 采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式 检验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的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式 水分(g/100g)13.5 GB5009.3 总灰分/(%)10.0 GB5009.4 酸不溶性灰分/(%)5 GB5009.4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其中铅指限量严于 GB 2762 的规定,详见表 3 项目 指标 检验方式 铅(以 Pb)/(mg/kg)香辛料类 其它 2.7 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5009.11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单一原料产品其它污染限量值,如果 GB2762 有具体规定的,按 GB2762 的规定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AHC 0000001 1S S-20192019 5 4.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不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4.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以称重计量方式的不测净含量。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 应从符合 GB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 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定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GB/T 12729.2 的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净重)。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感管、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AHCAHC 0000001 1S S-20192019 6 内销产品标签应按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出口产品可按照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原料是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新食品原料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最大食用限量等消息。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7.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 按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规定执行。7.4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见食品标签标注。_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