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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SW 0057 S-2021 燕麦麸蜂蜜复合植物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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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SW 0057 S-2021 燕麦麸蜂蜜复合植物固体饮料 2021 燕麦 蜂蜜 复合 植物 固体 饮料
Q/AFSW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FSW 0057S2021燕麦麸蜂蜜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021-05-08 发布2021-06-07 实施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AFSW 0057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的技术指标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制定。理化、微生物指标根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规定;营养素指标按 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进行规定;食品添加剂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规定。本标准由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益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7S20211燕麦麸蜂蜜复合植物固体饮料1范围本文规定了燕麦麸蜂蜜复合植物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麸粉、蜂蜜粉为主要原料,添加赤藓糖醇、水苏糖、枸杞粉、赤小豆粉、猴头菇粉、火麻仁粉、葛根粉、薏苡仁粉、荷叶粉、决明子粉(固体饮料)、山楂粉、桃仁粉、乳酸菌(菊粉、麦芽糊精、嗜酸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二氧化硅)、二氧化硅、黄原胶、复配营养强化剂(盐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氰钴胺、烟酰胺、叶酸、D-泛酸钙),经粉碎或不粉碎、过筛、配料、混合、定量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燕麦麸蜂蜜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903.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氰钴胺GB 1903.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烟酰胺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1(盐酸硫胺)GB 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5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酸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7S20212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4260水苏糖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二部卫办监督发 2010 年第 65 号卫生部 2010 年第 18 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火麻仁粉、决明子粉(固体饮料)、枸杞粉、山楂粉、荷叶粉、葛根粉、桃仁粉、猴头菇粉应符合 GB/T 29602 及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2 燕麦麸粉、薏苡仁粉、赤小豆粉应符合GB 19640的规定。3.1.3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1.4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5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6蜂蜜粉应符合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7复配营养强化剂(盐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氰钴胺、烟酰胺、叶酸、D-泛酸钙)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其中维生素 B1(盐酸硫胺)应符合 GB 14751 的规定、维生素 B2(核黄素)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氰钴胺应 GB 1903.43 的规定、烟酰胺应符合 GB 1903.45 的规定、叶酸应符合 GB 15570 的规定、D-泛酸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二部)及卫生部 2010 年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7S202133.1.8乳酸菌(菊粉、麦芽糊精、嗜酸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二氧化硅)应符合 QB/T 4575 及卫办监督发 2010 年第 65 号的规定。3.1.9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冲泡后具有该产品所具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结块香气和滋味冲泡后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5.0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 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乳酸菌数应符合表 4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7S20214表 4 乳酸菌数项目指标乳酸菌数/(CFU/g)6.0106注:仅适用于活菌性产品3.6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黄原胶、赤藓糖醇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二氧化硅总最大使用量 15g/kg。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规定。各品种使用量范围如下:维生素 B19mg/kg-22mg/kg、维生素 B29mg/kg-22mg/kg、维生素 B67mg/kg-22mg/kg、烟酰胺 110mg/kg-330mg/kg、氰钴胺 10g/kg-66g/kg、叶酸 600g/kg-6000g/kg、泛酸 22mg/kg-80mg/kg。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打开外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目测其色泽及组织形态,鼻嗅气味,品尝滋味,观察其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2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7S202154.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4乳酸菌数按 GB 4789.35 规定的方法检验。4.5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2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按 3%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袋,取样时,应从同一批产品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样品 24 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执行。5.3出厂检验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霉菌、乳酸菌活菌数、净含量为每一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每批产品应该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4型式试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到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材料、生产工艺、配方有改变时;b)产品质量不稳定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或设备更新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如有不符合本规定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规范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对型式试验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可以允许加倍抽样检验(感官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验合格判定为合格产品,若复检结果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规范,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7S20216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藏6.1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本品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活菌数6.0106CFU/g。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铝箔复合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不泄漏。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6.3运输、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产品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6.4保质期限产品在本标准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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