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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L
0015
S-2019
冰糖燕窝饮品
2019
冰糖
燕窝
饮品
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FL Q/AFL 0015S2019 代替:Q/AFL 0015S2019(备案号:340620170312S)冰糖燕窝饮品 2019-01-28 发布 2019-03-1 实施 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1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FL 0015S2017冰糖燕窝饮品(蛋白饮料)(340620170312S)。本标准与 Q/AFL 0015S2017(340620170312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产品名称由“冰糖燕窝饮品(蛋白饮料)”变更为“冰糖燕窝饮品”;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前言、技术指标。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凯。本标准于 2017 年 07 月 01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1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FL 0015S-2017。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15S-2019 1 冰糖燕窝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糖燕窝饮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5883 冰糖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15S-2019 2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冰糖燕窝饮品 以冰糖、燕窝、白砂糖、乙酰磺胺酸钾、琼脂、山梨酸钾、饮用水为主要原料,经调配、混匀、灌装、灭菌制成的冰糖燕窝饮品。其中燕窝为主要成分,占干基总量的 20%以上。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4.1.3 燕窝:应符合 GH/T 1092 的规定。4.1.4 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6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7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8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无色、透明 将产品翻转数次摇匀,倒适量入比色管中目测其色泽、状态,观察有无异物;入口品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气味、滋味 微甜,无异臭异味 状态 呈均一的澄清液体,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固形物/(g/L)6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按注1规定的计算方法折算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L)30 GB 5009.33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注1:固形物来源于燕窝的固形物,不包括来源于冰糖、白砂糖、乙酰磺胺酸钾、琼脂、山梨酸钾等辅料的固形物。固形物的计算公式:(c m)/V,其中c为所使用燕窝固形物的含量(g/kg),m为使用的燕窝质量(kg),V为饮料体积(L),通过产品进货台账、配料方案以及日常在线投料进行生产管理。4.4 污染物限量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15S-2019 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25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第二法 沙门氏菌/25mL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7403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0.5 L(不少于 50 个单个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15S-2019 4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 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