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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C
0029
S-2019
针叶樱桃维生素C咀嚼片压片糖果
2019
针叶
樱桃
维生素
咀嚼
压片
糖果
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KCQ/AKC 0029S2019针叶樱桃维生素 C 咀嚼片(压片糖果)2019-03-28 发布2019-04-30 实施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161S备案日期:2019-04-24(有效期3年)Q/AKC 0029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糖果 压片糖果(SB/T103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康晨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青零。本标准于2019年03月2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29S-20191针叶樱桃维生素 C 咀嚼片(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针叶樱桃维生素C咀嚼片(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32687氨基酸产品分类导则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29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针叶樱桃维生素 C 咀嚼片(压片糖果)以针叶樱桃粉、维生素 C、山梨糖醇、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称量、配料、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针叶樱桃粉: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第 9 号公告规定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的规定。4.1.3维生素 C:应符合 GB/T 14754 的规定。4.1.4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5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0 的规定。4.1.6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4 的规定。4.1.7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8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滋味、气味和 杂质。形态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组织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滋味、气味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5.0SB/T 10347附录A维生素C/(mg/kg)10006000GB 5009.86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29S-20193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4GB 5009.1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7403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0.2%,或每组批不少于1kg。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KC 0029S-20194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销售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8.6保质期在本标准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7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