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AKAL
0001
S-2019
魔芋制品
2019
魔芋
制品
Q/AKALQ/AKAL 0001S2019魔芋制品2019-03-20 发布2019-04-20 实施陕西安康奥莱尔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陕西安康奥莱尔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6 1 0 0 0 0-1 7 8 1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5 2 4Q/AKAL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安康奥莱尔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安康奥莱尔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祖良、蔚世根。本标准批准人:向山龙。本标准首次发布。Q/AKAL 0001S20191魔芋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魔芋精粉)、生活饮用水、食用淀粉、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海藻粉、食用菌粉、果蔬粉、海苔粉、墨鱼汁,加入少量氢氧化钙,经混合、膨化、固化、成型、切割、蒸煮或不蒸煮、冷冻、烘干或不烘干、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制成的魔芋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04魔芋精粉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GB/T 23596海苔GB 255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钙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NY/T 494魔芋粉NY/T 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Q/AKAL 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产品根据加工工艺不同分为:干制品和湿制品。湿制品又分为带水魔芋和盐渍魔芋两种。3.1干制品以魔芋粉(魔芋精粉)、生活饮用水、食用淀粉、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分别添加海藻粉、食用菌粉、果蔬粉、海苔粉、墨鱼汁,加入少量氢氧化钙,经混合、膨化、固化、成型、切割、冷冻、烘干、包装制成的魔芋制品。3.2湿制品3.2.1 带水魔芋以魔芋粉(魔芋精粉)、生活饮用水、食用淀粉、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分别添加海藻粉、食用菌粉、果蔬粉、海苔粉、墨鱼汁,加入少量氢氧化钙,经混合、膨化、固化、成型、切割、蒸煮、冷冻、包装、杀菌制成的魔芋制品。3.2.2 盐渍魔芋以魔芋粉(魔芋精粉)、生活饮用水、食用淀粉、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分别添加海藻粉、食用菌粉、果蔬粉、海苔粉、墨鱼汁,加入少量氢氧化钙,经混合、膨化、固化、成型、切割、蒸煮、冷冻、盐渍、包装制成的魔芋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4.1.2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4.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氢氧化钙:应符合 GB 25572 的规定。4.1.7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4.1.8 海藻粉:应符合GB 19643的规定。4.1.9 食用菌粉: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4.1.10 果蔬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4.1.11 海苔粉:应符合GB/T 23596的规定。4.1.12 墨鱼汁: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标湿制品干制品带水魔芋盐渍魔芋色 泽褐色、白色、绿色、黑色、黄色滋味和气味具有魔芋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Q/AKAL 0001S20193表 1 感官要求(续表)项 目指标湿制品干制品带水魔芋盐渍魔芋组织状态有仿生素食、条、片、丝、块和不规则形状,外形基本完整一致,可有少量不完整,允许有少许魔芋皮斑点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湿制品干制品带水魔芋盐渍魔芋水分,g/100g20.0固形物含量,%50.0淀粉,g/100g20.0膳食纤维,g/100g5.0铅(以 Pb 计),mg/kg0.5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0.1注:湿制品以沥出物计。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4.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AKAL 0001S20194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固形物含量:取包装好的带水魔芋一袋,沥干袋中水分后,称其重量,除以标示净重,就得出固形物含量的百分比。5.2.3 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膳食纤维:按GB 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时间加工的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包装(或 50kg),随机抽取 20 个包装产品(不少于 2Kg)。将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干制品)、固形物含量(湿制品)。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检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4.2-4.5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当原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项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AKAL 0001S201957.2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和包装袋应符合 GB 10004 和 GB 9683 的规定和要求,封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观整洁美观。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具有防晒、防雨、防尘措施,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储存库应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堆放时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要注意防潮、防鼠。库内温度应不高于 35。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同库储存。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