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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DG 0009 S-2022 杨枝甘露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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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DG 0009 S-2022 杨枝甘露罐头 2022 甘露 罐头
Q/AHDG安徽德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HDG0009S-2022杨枝甘露罐头2022 年 3 月 25 日 发布2022 年 4 月 02 日实施安徽德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1613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4月02日Q/AHDG 0009S-20221前前言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杨枝甘露罐头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l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德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峰。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G 0009S-20222杨枝甘露罐头杨枝甘露罐头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杨枝甘露罐头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杨枝甘露罐头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586鲜桃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 4631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G 0009S-2022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11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 杨枝甘露罐头以黄桃、菠萝、橘子、葡萄、梨、苹果、椰果为主要原料,适用于以纯净水、白砂糖、西米(木薯淀粉)、乳酸、椰浆、芒果浆为辅料。添加柠檬酸、维生素 C、羧甲基纤维素钠、琼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清理、预煮、修整、配料、灌装、杀菌、恒温观察等工艺制作而成可直接食用的杨枝甘露罐头。4.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健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4.2 2 原料原料要求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桃应符合 NY/T 586 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 的规定;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黄原胶应符合 GB1886.41 的规定;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1886.232 的规定;琼脂应符合 GB1886.239 的规定;椰浆、芒果浆应符合 GB17325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健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3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气味、滋味、无异味取适量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4 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G 0009S-20224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40.0GB/T 10786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1417GB/T 10786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食品添加剂按 GB 2760 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4.4.5 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64.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6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1070 规定方法测定。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5.1 食品添加剂质量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6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GB14881 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7.1.27.1.2抽样抽样:按照 GB/T 30642 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DG 0009S-20225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a)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产品合格。b)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按 GB 478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的规定执行。c)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样品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8.标签标志、包装、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 8.1.1 标签标签标志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 8.2 2 包包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 8.3 3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8.48.4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8.58.5 产品召产品召回回管理管理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8.68.6 保质期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见标识标签。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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