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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SW 0058 S-2021 燕麦人参山药复合植物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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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SW 0058 S-2021 燕麦人参山药复合植物固体饮料 2021 燕麦 人参 山药 复合 植物 固体 饮料
Q/AFSW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FSW 0058S2021燕麦人参山药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021-05-08 发布2021-06-07 实施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AFSW 0058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指标主要根据产品特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9602固体饮料、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有关要求制定,其中理化指标中铅的指标高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益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8S20211燕麦人参山药复合植物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燕麦人参山药复合植物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粉、人参粉(人工种植)(固体饮料)、山药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高粱粉、绿豆粉、薏苡仁粉、荞麦粉、葛根粉、银耳粉(固体饮料)、茯苓粉、黄精粉、大枣粉、枸杞粉、蛹虫草粉(固体饮料)、赤藓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黄原胶、二氧化硅、复合维生素(dl-醋酸生育酚、盐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烟酰胺)、复合矿物质(碳酸镁、焦磷酸铁、氧化锌),经过筛或不过筛、配料、混合、定量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人参山药燕麦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90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GB 1903.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焦磷酸铁GB 1903.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烟酰胺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1(盐酸硫胺)GB 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GB 147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dl-醋酸生育酚)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8S20212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T 20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低聚异麦芽糖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55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镁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固体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燕麦粉、高粱粉、绿豆粉、薏苡仁粉、荞麦粉、山药粉、葛根粉应符合GB 19640及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2银耳粉(固体饮料)、茯苓粉、大枣粉、枸杞粉、黄精粉应符合 GB/T 29602 及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3人参粉(人工种植)(固体饮料)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GB/T 29602 及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4蛹虫草粉(固体饮料)应符合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GB/T 29602 及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5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6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7复合维生素(dl-醋酸生育酚、盐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烟酰胺)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其中dl-醋酸生育酚应符合GB 14756的规定;盐酸硫胺应符合GB 14751的规定;核黄素应符合GB 14752的规定;盐酸吡哆醇应符合GB 14753的规定;烟酰胺应符合GB 1903.45的规定。3.1.8复合矿物质(碳酸镁、焦磷酸铁、氧化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8S20213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其中碳酸镁应符合GB 25587的规定;焦磷酸铁应符合GB 1903.16的规定;氧化锌应符合GB 1903.4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0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3.1.11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形态粉末状,无结块(冲调后呈黏稠状,允许少量沉淀物)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CFU/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霉菌/(CFU/g)5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续表 1 感官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8S20214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6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赤藓糖醇、黄原胶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二氧化硅总最大使用量 15g/kg。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各品种具体用量范围分别如下:维生素 B19mg/kg-22mg/kg、维生素 B29mg/kg-22mg/kg、维生素 B67mg/kg-22mg/kg、维生素 E76mg/kg-180mg/kg、烟酰胺 110mg/kg-330mg/kg、碳酸镁 1300mg/kg-2100mg/kg(以镁计)、焦磷酸铁95mg/kg-220mg/kg(以铁计)、氧化锌 60mg/kg-180mg/kg(以锌计)。3.7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4.2理化指标检验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的检验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8S20215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方法和数量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样品按批随机抽取,设批量件数(包装单位:箱、袋、包等)为 X,X3 时,每件取样,当 3X300 时,按X+1 随机抽样;当 X300 时,按X/2+1随机抽样。每批样品取样 2 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 3 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贮藏备查。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到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投产时;b)原、辅料和工艺发生较大变异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志、标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8S20216销售包装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人参(人工种植)每日食用量3 克/天,人参粉(人工种植)(固体饮料)折合添加量不超过 1g/袋,每日最大食用量应不超过 3 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铝箔复合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不泄漏。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6.3运输、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产品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6.4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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