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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C 0007 S-2022 复合蛋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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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C 0007 S-2022 复合蛋白粉 2022 复合 蛋白粉
7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AC Q/AC 0007S-2022 复合蛋白粉 2022-03-10 发布 2022-04-20 实施 广东爱塔馨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1049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AC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北京幸福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爱塔馨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幸福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爱塔馨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委托方北京幸福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 1 号 8 号楼、9 号楼、10 号楼 2 层 230)。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志刚、黄雪迎、刘志巧。本标准于 2022 年 03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04 月 20 日开始实施。Q/AC 0007S-2022 1 复合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乳清蛋白粉、大豆分离蛋白、大豆蛋白、豌豆蛋白、小麦蛋白、鹰嘴豆蛋白、大米蛋白、水解乳清蛋白、牛奶蛋白、酪蛋白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合蛋白粉,经原料预处理、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复合蛋白粉,本品仅作为饮料、糖果、方便食品、饼干、糕点等食品的加工用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M 族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AC 0007S-2022 2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T 31123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GB 316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酪蛋白 BB/T 0069 包装容器 铝箔易撕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乳清蛋白粉、水解乳清蛋白应符合 GB 11674 的要求。3.1.2 大豆分离蛋白、大豆蛋白、豌豆蛋白、小麦蛋白、鹰嘴豆蛋白、大米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要求。3.1.3 牛奶蛋白是以牛奶为原料做成的,应符合 GB 2762 中“乳制品”类别的要求。3.1.4 酪蛋白应符合 GB 31638 的要求。3.1.5 复合蛋白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7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0.0 蛋白质,%40.0 铅(以 Pb 计),mg/kg 以乳清蛋白粉、水解乳清蛋白粉、牛奶蛋白、酪蛋白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以大米蛋白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除以上产品外的其他产品 0.25 0.15 0.4 锡a(以Sn计),mg/kg 250 脲酶试验b 阴性 黄曲霉毒素 M1,g/kg 以乳清蛋白粉、水解乳清蛋白粉、牛奶蛋白、酪蛋白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0.5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Q/AC 0007S-2022 3 b 添加了豆类蛋白的产品应检测此项。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3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1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b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2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脲酶试验 按 GB/T 5009.18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黄曲霉毒素 M1 按 GB 5009.2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Q/AC 0007S-2022 4 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6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必须要封口严密、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复合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袋、塑料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金属包装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铝箔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铝箔盖应符合 BB/T 0069 的要求,纸盒用纸板应符合 GB/T 31123 的要求。7.2.3 外包装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Q/AC 0007S-2022 5 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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