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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
0003
S-2019
道记®羊肉制品
2019
道记
174
羊肉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JQ/DJ 0003 S-2019道记羊肉制品2019-02-01 发布2019-02-01 实施潮州市潮安区道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08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9日Q/DJ 0003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道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道全。本标准于 2019 年 02 月 01 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DJ 0003 S-20191道记羊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记羊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的山羊肉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味精、酿造酱油、食用盐、香辛料(丁香、八角)辅料,经解冻或不解冻、切块、配料、煮熟、冷却、真空包装、杀菌、成品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道记羊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鲜、冻禽产品GB/T 18186酿造酱油GB 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T 22210肉与肉制品感官评定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Q/DJ 0003 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新鲜或冷冻山羊肉:应符合 GB 16869、GB 2707 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5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6香辛料(丁香、八角):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673、农业部门关于兽药残留的公告及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羊肉固有的气味,咸蛋饰扣,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块状,无骨,无异物附着,可见脂纹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45.0食盐(以 NaCl 计),g/100g10.0铅(以 Pb 计),mg/kg0.48镉(以 Cd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3.4微生物指标3.4.1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Q/DJ 0003 S-201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为样品的处理和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T 22210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食盐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2.6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5.2.7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致病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30、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Q/DJ 0003 S-20194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要求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2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24个包装),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20个包装),1份备查(4个包装)。6.4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6.4.2.1 型式检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条。6.4.3判定规则6.4.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3.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7.2包装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 GB4806.7 和 GB/T 28118 的要求,食品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运输包装应采用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7.2.3 运输包装应采用GB/T 6543规定的瓦愣纸箱。7.3运输Q/DJ 0003 S-20195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地 10cm,离墙 15 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