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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GZ
0007
S-2019
湿面制品
2019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HGZQ/DHGZ 0007S-2019代替 Q/DHGZ 0007S-2017湿面制品2019-01-01 发布2019-02-01 实施上上海海顶顶鸿鸿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广广州州分分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48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30日Q/DHGZ 0007 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规定的要求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DHGZ 0007S-2017湿面制品。本标准与 Q/DHGZ 0007S-2017 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贮存的存放要求;理化指标增加了黄曲霉毒素 B1;依据 GB 2762,铅指标 0.1mg/kg 上调为 0.15mg/kg。本标准由上海顶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顶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庆志、黄哲娜、莫云兰。本标准同时适用于以下公司生产的湿面制品:广州顶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 26 号。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DHGZ 0007S-2017;Q/DHGZ 0007S-2014。Q/DHGZ 0007 S-20191湿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面制品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水、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盐、碳酸钠、碳酸钾、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海藻酸丙二醇酯、食用玉米淀粉为辅料,经调粉、压延、切条、分装、贮存、运输制成的非即食湿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丙二醇酯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55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 木薯淀粉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DHGZ 0007 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GB 2715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GB 31637的规定;3.1.4 食用木薯淀粉应符合GB/T 29343、GB 31637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6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3.1.7 碳酸钾应符合GB 25588的规定;3.1.8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3.1.9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4的规定;3.1.10 海藻酸丙二醇酯GB 1886.226的规定;3.1.11 食用玉米淀粉GB/T 8885、GB 31637的规定;3.1.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形态、柔软、不粘连,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中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15水分/(%)40酸度/(mg/10g)4.0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需要时熟化)检查。5.2 理化指标5.2.1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测。Q/DHGZ 0007 S-201935.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测。5.2.3 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方法检测。5.2.4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方法检测。5.3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测定。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质保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2.3产品留样:每批产品的所有品种应留样,应按品种分别放入专用冰箱,存放至保质期。6.3型式检验6.3.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新产品投产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3.2、3.3、3.4 及 3.5 所规定的项目。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5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5 抽样方法6.5.1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销售包装计样品一件。6.5.2按随机取样法抽取样品,每批抽取5个样品作为检样,供检验、复检和备查用。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7.2 包装7.2.1包装形式为复合材料袋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要求箱装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箱。7.3 运输7.3.1运输时用专用冷藏车。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厢内温度必须保持 10以下。Q/DHGZ 0007 S-201947.3.2装卸时应小心,严禁重压。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包装被污染。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 10的专用食品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 2以内。库内应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4.2 产品不得接触墙面和地面,距地面和墙面不得小于20。7.5 保质期0-10保存3天。在-15以下保存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