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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 0021 S-2019 食品工业用紫苏提取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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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 0021 S-2019 食品工业用紫苏提取物 2019 食品工业 紫苏 提取物
注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BQ/DB 0021S-2019食品工业用紫苏提取物2019-01-25 发布2019-03-25 实施东东莞莞波波顿顿香香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05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2日Q/DB 002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公司:1、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凯虹第二工业区2、东莞波顿香料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大进路 8 号本标准由东莞波顿香料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东莞波顿香料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贵阳、冯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DB 0021S-20191食品工业用紫苏提取物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紫苏叶提取物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苏、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浓缩、封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提取物。本产品用于兑制饮料或加工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一部)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和GB 2762的要求。Q/DB 0021S-201923.1.2紫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和GB 2762、GB 2763、GB 2763.1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棕色至红棕色组织形态液体滋味及气味鲜明的紫苏叶特征香气,无异臭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指标限 量可溶性固形物(20时折光计法)/(g/100g)5.0pH3.56.5紫苏醛/(g/100g)0.0002铅(以 Pb 计)/(mg/L)0.3锡(以 Sn 计)/(mg/kg)1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霉菌和酵母,CFU/mL60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0CFU/mL10000CFU/mL大肠菌群5210 CFU/mL100 CFU/mL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DB 0021S-20193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 50ml 左右样品置于一洁净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形态,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进行。5.2.2pH:按 GB 5009.237 规定进行。5.2.3紫苏醛:按中国药典(2015 年版第一部)紫苏叶【含量测定】规定执行。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5.2.5锡:按 GB 5009.16 规定进行。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3.3霉菌和酵母计数: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5.3.4致病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进行。5.4净含量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按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每批产品中取样,同一批量产品中,总取样量不得少于全检量三倍,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样品数量应满足所有检验项目的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3检验分类6.3.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6.3.2 出厂检验6.3.2.1 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紫苏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均应检查,其他项目作定期抽检。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Q/DB 0021S-20194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规范要求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5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6.5.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5.3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和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容器和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T 17590的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或有异味、有污染的产品混运。7.3.2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轻拿轻放,严禁摔撞,以免造成破损。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离墙离地不少于 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5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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