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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XY
0002
S-2019
蛋白粉
2019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ZXYQ/CZXY 0002S-2019代替 原标准号Q/CZXY 0002S-2016蛋白粉2019-03-10 发布2019-03-20 实施潮潮州州市市纤纤雅雅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51018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1日Q/CZXY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内容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潮州市纤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潮州市纤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潮州市纤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湘江。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6 年 04 月 20 日。本标准修订日期:2019 年 03 月 10 日。Q/CZXY 0002S-20191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蛋白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分离蛋白粉、乳清蛋白粉为原料,以木糖醇、甜菊糖苷、磷酸三钙为辅料,经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55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ZXY 0002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分离蛋白粉:应符合GB/T 20371的规定;3.1.2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3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4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3.1.5磷酸三钙:应符合GB 25558的规定;3.1.6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黄色GB 16740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状粉末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功能要求本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50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灰分,%12.0铅(以 Pb 计),mg/kg0.5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 Hg 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 4微生物指标Q/CZXY 0002S-20193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cfu/g25酵母,cfu/g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8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7405的规定。5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GB 16740规定的方法测定。5.2 标志性成分指标蛋白质:按 GB 5009.5 的规定进行测定。5.3 理化指标5.3.1 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灰分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指标5.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测定。5.4.3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4.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Q/CZXY 0002S-20194GB 478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产品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标志性成分、水分、灰分、净含量及负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6.3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料产地、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组批产品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取样方式:同一批产品中,样品按批随机抽取,设批量件数(包括单位:箱、盒、瓶等)为 X,X3 时,每件取样,当 3X300 时,按X随机抽样;当 X300 时,按X/2+1 随机抽样。每批样品抽取 2 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量的所需的三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贮存备查。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 产品按本标准检验后,受检项目均合格,则该产品判定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品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6.6.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预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16740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1.3 标志Q/CZXY 0002S-20195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毛重和净重(Kg),箱体尺寸(LWHcm)、商标、制造者名称、地址、怕湿、防晒、堆码极限、收发货标志、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并分别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7.2.1 包装容器产品规格450g/罐,本产品采用符合GB/T 14251的包装材料;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 6543的要求,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合格后经清洗、消毒后使用。7.2.2 运输包装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3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