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JT
0002
S-2021
度郎莱压片糖果
2021
度郎莱
压片
糖果
Q/DJT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JT 0002S-2021度郎莱(压片糖果)2021-11-11 发布2021-12-10 实施贵州侗健堂药品发展有限公司发布Q/DJT 0002S-2021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制定。本文件安全指标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制定,其余指标参照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及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侗健堂药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贵州侗健堂药品发展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由贵州侗健堂药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首次发布于2021年11月11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光辉。Q/DJT 0002S-20212度郎莱(压片糖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度郎莱(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侗健堂药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白砂糖或甜味剂(木糖醇、山梨糖醇)为主要原料,按比例添加鸡内金、麦芽、代代花、肉桂、砂仁、莱菔子、紫苏叶、干姜等国家批准使用食药两用物质,经粉碎制成细粉,添加淀粉等辅料,经混合、造粒、干燥、压片、分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DJT 0002S-20213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原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鸡内金、麦芽、代代花、肉桂、砂仁、莱菔子、紫苏叶、干姜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法200251号)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4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6 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7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要求试验方法色泽色泽均匀一致,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取样品适量置于洁净磁盘中,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肉眼查看表面是否光滑完整,观其色泽,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形态规则、完整片状、大小一致、表面光滑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臭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DJT 0002S-20214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要求试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6.0GB 5009.3铅(以Pb计)/(mg/kg)0.5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50GB 5009.34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测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6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按1随机抽样,但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分成2份,1份送检,1份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干燥失重、菌落总数。4.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生产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时;(b)更换设备或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注:1、样品的采样与处理按照 GB 4789.1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Q/DJT 0002S-20215(c)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符合项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若感官、理化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允许用留样就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5标示、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示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箱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品名、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储运标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须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库房内保持干燥通风、阴凉清洁。严防阳光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6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运,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