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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M 0006 S-2019 方氏银栀茶(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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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M 0006 S-2019 方氏银栀茶固体饮料 2019 方氏银栀茶 固体 饮料
代替:Q/BFM 0006S2016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FMQ/BFM 0006S2019方氏银栀茶(固体饮料)2019-04-12 发布2019-05-12 实施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260S备案日期:2019-05-05(有效期3年)Q/BFM 0006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代替 Q/BFM 0006S2016方氏银栀茶(341516S-2016)。本标准与 Q/BFM 0006S2016方氏银栀茶(341516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方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敏。本标准于2010年7月2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4月12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FM 0006S2010、Q/BFM 0006S2013、Q/BFM 0006S2016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FM 0006S-20191方氏银栀茶(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氏银栀茶(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36/T 691金银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FM 0006S-2019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方氏银栀茶(固体饮料)以金银花、栀子主要原料(含量50%),添加鲜芦根、鱼腥草、淡竹叶、白砂糖、麦芽糊精为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制粒、干燥、包装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方氏银栀茶。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金银花:应符合 DB36/T 691 的规定。4.1.3栀子、鲜芦根、鱼腥草、淡竹叶: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5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6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一,无异色。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形态颗粒状,冲溶后呈均匀的混悬液,底部允许有沉淀。气味与滋味冲溶后的溶液,味微甜,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Pb)/(mg/kg)0.9GB 5009.12锡a(Sn)/(mg/kg)150GB 5009.16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FM 0006S-20193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CFU/g)50GB 4789.15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kg(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三份,一份微生物检验,一份其他指标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4 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FM 0006S-20194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 标签标志8.1.1不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还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年第 17 号公告相关的规定,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1.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 10 cm 以上垫板。8.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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