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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SW
0003
S-2021
虾酱调味料
2021
虾酱
调味料
盐 城 大 丰 神 王 天 然 食 品 厂 企 业 标 准 Q/DFSW 0003S-2021 虾酱调味料 2021-04-16 发布 2021-06-10 实施 盐城大丰神王天然食品厂发 布 Q/DFSW 代替 Q/DFSW 0003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7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0 9Q/DFSW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与原标准Q/DFSW 0003S201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工艺;添加了原料:黄豆酱;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的固形物项目;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盐城大丰神王天然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卫明。本标准于 2012 年 6 月首次发布,于 2015 年 4 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18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2021年 4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DFSW 0003S2021 1 虾酱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虾酱调味料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麻虾(学名糠虾)、虾籽或虾黄为主要原料,经漂烫、挑选、加入黄豆酱、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酱油、味精熬制、包装、高温灭菌而制成的虾酱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Q/DFSW 0003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主要原料不同分为麻虾酱调味料、虾籽酱调味料、虾黄酱调味料。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麻虾、虾籽、虾黄:应新鲜,无杂质、无杂鱼、水虫及其它杂物,并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黄豆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7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呈红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 取适量均匀样品倒入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粘稠度,嗅其气味,取少量样品放在口内鉴别其滋味,取样品 1 瓶,将内容物倒在 0.5mm 分析筛上,细水反复冲洗过滤20min,静置 30min,观察有无杂鱼和水虫存在,并将其拣出 气 味 具有虾酱调味料特有的香气味,无不良气味 滋 味 味鲜,甜咸适口,无酸、苦涩、焦糊味 体 态 粘稠适度,体形清晰 杂 物 无霉斑、无杂鱼、无水虫及其它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90 GB 5009.3 酸价(KOH)/(mg/g)4.0 GB 5009.229 氯化物(以 Cl-计)/(%)10.0 GB 5009.44 过氧化值/(g/100g)0.25 GB 5009.227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J S Q BQ/DFSW 0003S2021 3 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MPN/g 5 1 100 1000 GB 4789.7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的规定进行。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20941 和 SC/T 3009 规定的要求。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氯化物、微生物指标。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第 4 章要求中除 4.1、4.8 之外的全部项目。5.3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种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取样品时,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瓶。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J S Q BQ/DFSW 0003S2021 4 5.4 判定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指标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及容器应清洁,并符合卫生要求,封口应严密、无破损。6.2.2 产品用玻璃瓶灌装,再用塑料箱或纸板箱包装,箱内应有防震的间隔材料。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与墙面、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防止剧烈震动,小心轻拿、轻放。6.5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