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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SW
0055
S-2021
玄米薏苡仁复合植物固体饮料
2021
薏苡仁
复合
植物
固体
饮料
Q/AFSW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FSW 0055S2021玄米薏苡仁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021-05-08 发布2021-06-07 实施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AFSW 0055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感官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制定;污染物指标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规定;微生物指标参考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进行制定;营养素指标按 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进行规定;食品添加剂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规定。本标准由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益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5S20211玄米薏苡仁复合植物固体饮料1范围本文规定了玄米薏苡仁复合植物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玄米粉、薏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赤藓糖醇、乳清蛋白、枸杞粉、葛根粉、香菇粉、茯苓粉、玉米须粉(固体饮料)、大枣粉(固体饮料)、姜黄、菊花粉(固体饮料)、玉米低聚肽粉、牡蛎肽粉、复配营养强化剂(醋酸维生素 A、维生素 D3、dl-醋酸生育酚、盐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氰钴胺、L-抗坏血酸钠、烟酰胺、叶酸、D-泛酸钙)、-氨基丁酸、罗汉果甜苷、黄原胶、二氧化硅,经粉碎或不粉碎、过筛、配料、混合、定量包装而制成的玄米薏苡仁复合植物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1886.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GB 1903.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 A)GB 1903.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氰钴胺GB 1903.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烟酰胺GB 1903.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胆钙化醇(维生素 D3)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5S20212GB 147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1(盐酸硫胺)GB 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GB 147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dl-醋酸生育酚)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5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酸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4587氨基丁酸QB/T 4707玉米低聚肽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二部)卫生部 2009 年第 12 号公告卫生部 2010 年第 18 号公告卫生部 2010 年第 15 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玄米粉、薏米粉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3.1.2枸杞粉、葛根粉、香菇粉、茯苓粉、玉米须粉(固体饮料)、大枣粉(固体饮料)、菊花粉(固体饮料)应符合 GB/T 29602 及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3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4乳清蛋白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5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5S202133.1.6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15 号公告及 QB/T 4707 规定。3.1.7牡蛎肽粉应符合厂家有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8复配营养强化剂(醋酸维生素 A、维生素 D3、dl-醋酸生育酚、盐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氰钴胺、L-抗坏血酸钠、烟酰胺、叶酸、D-泛酸钙)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其中醋酸维生素A应符合GB 1903.31的规定;维生素D3应符合GB 1903.50的规定;dl-醋酸生育酚应符合 GB 14756 的规定;盐酸硫胺应符合 GB 14751 的规定;核黄素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盐酸吡哆醇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氰钴胺应符合 GB 1903.43 的规定;L-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44 的规定;烟酰胺应符合 GB 1903.45 的规定;叶酸应符合 GB 15570 的规定;D-泛酸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二部)及卫生部 2010 年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3.1.9氨基丁酸应符合卫生部 2009 年第 12 号公告及 QB/T 4587 的规定。3.1.10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规定。3.1.11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2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冲泡后具有该产品所具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冲泡后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颗粒或粉末杂质冲泡后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5S20214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 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赤藓糖醇、姜黄、罗汉果甜苷、黄原胶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二氧化硅总最大使用量 15g/kg。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规定。各品种用量范围如下: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 A)4000g/kg-17000g/kg、胆钙化醇(维生素 D3)10g/kg-20g/kg、维生素 E(dl-醋酸生育酚)76mg/kg-180mg/kg、维生素 B1(盐酸硫胺)9mg/kg-22mg/kg、维生素 B2(核黄素)9mg/kg-22mg/kg、维生素 B6(盐酸吡哆醇)7mg/kg-22mg/kg、氰钴胺 10g/kg-66g/kg、L-抗坏血酸钠 1000mg/kg-2250mg/kg、烟酰胺 110mg/kg-330mg/kg、叶酸 600g/kg-6000g/kg、D-泛酸钙 22mg/kg-80mg/kg。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打开外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目测其色泽及组织形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5S20215鼻嗅气味,品尝滋味,观察其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验收原辅料应由工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进行入库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组批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3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按 3%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袋,取样时,应从同一批产品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样品 24 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AFSW 0055S202165.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到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材料、生产工艺、配方有改变时;b)产品质量不稳定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或设备更新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