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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LSP 0025 S-2019 混合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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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LSP 0025 S-2019 混合罐头 2019 混合 罐头
Q/KYSP 0001S-2010ICS备案号:Q/DJLSP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JLSP 0025S-2019代替Q/DJLSP 0025S-2018混合罐头2019-02-15 发布2019-03-20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东东佳佳利利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52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7日Q/DJLSP002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DJLSP 0025S-2018。本标准与 Q/DJLSP 0025S-2018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编号Q/DJLSP 0025S-2018改为Q/DJLSP 0025S-2019删除原料“食用盐”,增加产品种类“仙草冻罐头”;删除理化指标“食盐含量”;出厂检验项目删除“食盐含量”。本标准实施后,Q/DJLSP 0019S-2014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广州市东佳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州市东佳利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进、林伟颂。本标准于 2018 年 10 月首次发布,2019 年 2 月第一次修订。Q/DJLSP0025S-20191混合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紫薯、紫米、花生、芋头、小米、燕麦、莲子、西米、黑糥米、仙草冻、水、白砂糖、淀粉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混合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通则GB 8950罐头厂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DJLSP0025S-20192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QB 1007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QB/T 3599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根据原料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3.1 玉米罐头:以玉米、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2 紫薯罐头:以紫薯、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3 紫米罐头:以紫米、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4 花生罐头:以花生、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5 芋头罐头:以芋头、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豆类罐头。3.6 小米罐头:以小米、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罐头。3.7 燕麦罐头:以燕麦、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8 莲子罐头:以莲子、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9 西米罐头:以西米、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10 黑糥米罐头:以黑糥米、水、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3.11 仙草冻罐头:以仙草冻、水、淀粉、白砂糖为原料,经挑选、预煮、灌装、封罐、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 花生、莲子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2 玉米、紫薯、紫米、芋头、小米、燕麦、黑糥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3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4.1.5西米应符合 GB 2713 的规定。4.1.6仙草冻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7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DJLSP0025S-20193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光泽,色泽较一致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形状,呈颗粒状或颗粒微烂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g/100g45锡(以Sn计),mg/kg250铬(以 Cr 计),mg/kg1.0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2总汞(以 Hg 计),mg/kg0.02总砷(以 As 计),mg/kg0.5苯并a芘,g/kg5.0赭曲霉毒素 A,g/kg5.0黄曲霉毒素 B1,g/kg5.0(仅限坚果及籽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4(限花生罐头)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限花生罐头)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和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 QB/T 359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指标6.2.1固形物含量按 QB 100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Q/DJLSP0025S-201946.2.3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赭曲霉毒素 A按 GB 5009.9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检验按 GB 4789.26 标准中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7.1.1原辅料须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组批同一配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和数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合格后才可以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每批必须检验。7.5型式检验7.5.1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原、辅材料供应商更换,可能影响质量时;b)新产品投产定型时;c)产品三个月以上停产,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5.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第 3 章要求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Q/DJLSP0025S-201957.6.1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7.6.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这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7.6.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若有项目不合格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如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复检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和标签8.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包装必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表等。8.2包装8.2.1包装材料采用三片罐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包装材料采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卫生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 10cm,入库后产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8.5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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